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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宗曾下敕令:"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旦晚,任封状进来,所有门司不得有停滞。"①谏官言事,一是对皇帝规谏,一是指斥宰相过失。每逢廷议,"非谏职,不当先谏官言事。"②4。刑律法制太宗至玄宗前期逐步确立起的刑律法制,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一个高峰,奠定了宋、元、明、清各代刑法制度的基础。
(1)唐律疏议自高祖即位,至玄宗前期,有过多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武德元年(公元618 年),根据隋朝开皇律、令制五十三条格。随即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撰定《武德律》,大略以《开皇律》为准。
太宗继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主持重修律令。贞观十一年,修成《贞观律》500 条,分12 卷(篇)。"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徙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蠧,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①同时,又编《贞观令》30 卷、《贞观式》20 卷、《贞观格》18 卷。唐代刑书中的律、令、格、式4 种形式,自此开始齐备。律是刑事法规,令是国家制度法规,格是国家机关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公文程式。
高宗时,又令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以《贞观律》为本进行修定,仍为500 条,12 卷,称《永徽律》。同时,修成永徽令、格、式。永徽三年(公元652 年),又诏以律文为经,对500 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释,并设问答,辨析疑义,补充疏漏。这些解释文字称"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总计30 卷。第二年颁行天下,"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②。疏与律合而为一,称《永徽律疏》。
武则天垂拱元年,颁行过垂拱律、格、式。
玄宗时,对《永徽律疏》多次修改,成为后世所称的《唐律疏议》,留传至今。同时,修成《大唐六典》30 卷,记录国家机构职掌及其活动,为中国最早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
《唐律疏议》30 卷,分12 篇502 条。名例篇57 条,是总纲,内容为五刑、八议、十恶。卫禁篇33 条,为警卫宫廷、守卫关津的条规。职制篇59条,是官吏违法失职的惩罚条规。户婚篇46 条,是户籍、田宅、赋役、婚姻、家庭方面的条规。厩库篇28 条,为牲畜、饲养、仓库管理方面的条规。擅兴
① 《唐会要》卷55《谏议大夫》。
② 《旧唐书》卷166《白居易传》。
① 《旧唐书》卷50《刑法志》。
② 《旧唐书》卷50《刑法志》。
篇24 条,是征集兵士、大兴土木方面的条规。贼盗篇54 条,为维护统治政权、个人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条规。斗讼篇60 条,是斗殴伤人的处罚条规。诈伪篇27 条,是对欺诈伪造的惩罚条规。杂律篇62 条,为不能归入前面九篇的形形色色犯罪,如奸情、契约、借贷等民事纠纷。捕亡篇18 条,处罚逃犯、惩治追捕逃犯不力的条规。断狱篇34 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的条规及处罚条例。
唐律不仅继承、发展了前代律法,大大地丰富了刑事立法的内容,而且十分重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制定了众多调整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专门条规,成为一部颇具代表性的完备的古代法典。
(2)诉讼审判以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以御史台实行对执法的监督,这一司法体制自隋至唐逐步完善、健全。地方州、县虽然也建立起相应的法曹、司法等建制,但基本是与行政机关合一的,由刺史、县令亲掌司法行政与审判。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徒刑以下案件归京兆府),以及刑部转来的地方死刑案件。刑部掌全国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认为判决不当则改判,或驳令重审。重要案件,须送中书门下详覆,门下省的给事中可援引律条进行裁正。死刑必须奏报皇帝批准。御史台的监督,大案要案则由御史中丞、刑部尚书、大理卿共同审理,称"三司推事";府州案件,有时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司直(或大理评事)共同前往审理,称"三司使";自诉冤枉和疑难案件,由皇帝命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组成"小三司"共同审理。
各级审判机关的权限,规定十分明确。地方"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讫"①。死刑必须皇帝最后裁定,有时还要命中书、门下及尚书、卿、监共议,然后再由皇帝裁决。除恶逆以上和奴婢杀主,一次复奏即可执行外,其它死刑均须决前"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三复奏"①。5。科举制度隋朝始兴科举,秀才、明经、进士等科初具规模。到了唐代,大大地发展起来,成为一项比较完善的选举人才的制度。
(1)取士科目《新唐书·选举制上》概括唐代取士之法,分"岁举"、"制举"两种情况。岁举,"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天子自诏,"以待非常之才",叫做"制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