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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启边衅”一语,究系劝诫还属威胁,又可再作分析。从后来发生的战争来看,琦善若有此语,似又有一定的预见性。
综上所述,我以为,鸦片战争前,琦善与林则徐自然不是意气相投的朋友,但若称之为势如水火、积不相能的政敌,也缺乏必要的史料依据。称琦善乘英军至津而诬林的罪名,似不能成立。
指控琦善的第三项罪名,即他在广东的所作所为,是本书第三章 叙说的重点之一,这里只是简要地提一下拒绝增兵虎门的问题。
据琦善奏折,他于1840年11月29日到广州,12月4日接印视事。从11月29日至12月26日,他仍迷醉于通过“开导”解决中英争端。12月26日,接到义律的最后通牒,次日起4次增兵虎门。由此至1841年2月22日,琦善共向虎门派兵3150名,另雇勇5800名,且有调拨火炮等情事。[40]称琦善拒不派援,致使关天培孤军困守以致失败的说法,不能成立。
最后,看一下第四项罪名,关于私许香港,这是道光帝革拿琦善的主要原因。
1841年1月7日,英军攻占虎门口端的大角、沙角。义律随之提出霸占沙角等要求。琦善在英军的强劲攻势面前,趋于软弱,复照称,英军若退还定海、沙角等处,可上奏道光帝,请于珠江口外给予“寄寓一所”。[41]1月14日,义律提出割占尖沙咀(即今九龙)、香港两地。琦善答以只能选择一处“寄寓泊船”,俟英方选定后,由他上奏请旨。[42]
可是,义律歪曲了琦善的意思,于1月16日照会琦善,声称将“以香港一岛接收”。[43]在这份照会后面还附有另一照会,以“私情致请”释放两名外国商人。1月18日,琦善照会义律,含混其词,全文为:
照得接据贵公使大臣来文,均已阅悉。现在诸事既经说定,所请释放港脚黑人那密及法兰西国人单亚泥二人,本大臣爵阁部堂即饬去员,带交贵公使大臣释放可也。为此照会。[44](重点为引者标)
同日,琦善上奏道光帝,请求仿照澳门先例,准许英人在香港“泊舟寄居”,并称已派人前往“勘丈”,待道光帝批准后,再与英人“酌定限制”。[45]
从琦善照会内容来看,明显是对义律请求放人的照会的回复。而义律不顾琦善上下文的本意,捉住“现在诸事既经说定”一语,于1月20日宣布,他已与琦善达成了共有四条内容的“初步协定”,其中第一条是“香港岛及港口割让予英王……”[46]1月26日英军在没有任何条约依据的情况下,擅占香港。1月28日,英远征军海军司令伯麦(James John Gordon Bremer),照会清大鹏协副将赖恩爵,要求驻守该岛的清军撤回。[47]英方的这些行动,说明了殖民主义者的强横。
广东巡抚怡良根据伯麦致赖恩爵的照会,上奏弹劾琦善“私许”香港。[48]这说明怡良未知真情。
近人的研究也证明,琦善未与英方达成任何有关香港内容的条约或协定。[49]
综上所述,可以确认,琦善实有允英人“寄居”香港之意,而无“割让”之举;且非为“私许”,实有请旨奏折。
核准历史事实,有关琦善卖国的四项罪名,无一可以成立。
然而,我们若放开那些对琦善的具体指责,从更宏观的角度看问题,不难看出,琦善卖国说的根由在于:他不主张用武力对抗的方式,来制止英国的军事侵略,而企图用妥协的方式,达到中英和解。
于是,“妥协”即被目为“投降”,而“投降”又被提升至“卖国”。帽子正是如此一顶顶地戴到了琦善的头上。
如果我们再细心地核查琦善在鸦片战争中的所作所为,不难发现,除在一些细小之处,琦善有蒙混道光帝的举动外,在根本问题上,他大体上是按照道光帝的决策行事的,尽管在广东谈判的后期他过于执着而不惜于抗旨。琦善的确主张妥协,但妥协一策,非琦善所提出,却出自道光帝的钦定。因此,妥协的责任,本应更多地由道光帝来承担,而不是由琦善来承担。若如此,按照妥协即投降、投降即卖国的逻辑,身为“天朝”大皇帝的旻宁,岂非自己也要“卖国”予“岛夷”?这实乃匪夷所思。
三 琦善卖国说形成的原因
本书并非为琦善翻案而作。本人对琦善也无好感。更何况翻案的工作,早在30年代时,蒋廷黻教授就已经做过。[50]我也不同意蒋先生的基本观点——把琦善描绘成“远超时人”的外交家。我以为,在处理鸦片战争时的中英关系上,琦善只不过是“天朝”中一名无知的官员而已,并无精明可言。写上如此一大堆为琦善辩诬的话,目的并不是辩诬本身,只是为能突出地思考这些问题:
为何把琦善说成卖国贼?
这种说法是如何形成的?
这种说法的存在有何利弊?
我以为,在检讨以往鸦片战争史的研究时,这些问题是十分重要的,不应也不能回避。本书以此为绪论,也反映出本人的思考过程。
对琦善的非议,实际上很早就有了。
检视鸦片战争的中文资料,即使在战争进行期间,对琦善的指责就已比比皆是。这类批评大多可以归类于我们前面已经提到的第三、第四项罪名。战争结束后出现的第一批中文著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