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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十,这下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不乐意了。
大哥啊,那不是利润的百分之二十,而是票房的百分之二十,按照这样的分成,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起码要将利润的三成五到四成交给曾小贤。那怎么能答应这个要求,实在太高了,即便是好莱坞一线大牌明星也不过是要求票房利润的一成到两成,你可好,一口咬掉四成,真是狮子大开口!
但是曾小贤也觉得自己是理由充分,首先自己是《暮光之城》的原作者,那百分之二十中的百分之十五不是别的,是版权转让费,这一点在《暮色》中救已经得到了确认。
不能说在票房大卖的情况下,第二部《新月》你降低这个比例吧,这个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也是赞同的,虽然心疼但是也没办法,谁让自己那时候犯傻,就答应了这个看上去占便宜,实际上却是傻得不行的条件呢?
就这个已经在业内传为笑柄了,原因无他,被一个小毛孩子给设计,这个智商堪忧啊!
那还有百分之五就是编剧,已经身为主演的分成,这个不为过吧?
事实上在好莱坞,主角分成这都很正常,多的可以多到两成,曾小贤直开出半成,实在是不多,曾小贤在出演了《暮色》之后身价迅速上涨,与此同时人气也是迅速飙升到好莱坞一线红星的地步,就从人气来说已经不逊色于在好莱坞打拼多年的人,当然这只是暂时的,如果曾小贤之后拿不出什么过硬的作品的话,估计很快就要被人遗忘。
虽然曾小贤出现在美国人面前的样子是那样的惊采绝艳,但是好莱坞这样的世界星工场,每年都有大批的新星崛起,也有新星陨落,要做到大明星这样长红不衰可是非常困难的。
曾小贤的说法,纪福克斯公司当然也不能认同,演员要分红也就算了,毕竟一个影片票房的好坏,除了影片本身的好坏之外,导演和主演的号召力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但是你一个编剧来凑什么热闹啊?他们又不是不付钱给编剧,事实上除了付出百分之十五的票房分红给曾小贤这个原作者当版权费之外,还要另外支付一笔不菲的编剧费用和两千万美元的片酬给曾小贤当做酬劳。
曾小贤如果答应的话,也可以一举跨入两千万俱乐部,好莱坞一直有着这么一个片酬的划分标准,就男演员方面来说,主演一部电影可以有两千万美元的就可以说在好莱坞拥有超一流明星的号召力,多少演员都梦想着能够跨入这个门槛。
但是林平则是这么说的,那就是事情一码归一码,一件事情不能和另外一件事情混交到一起,前面他是作为作家的身份在和他们谈的,现在他是作为一个编剧和一个演员的身份在和他们谈的,不能混为一谈,合起来看百分之二十是不少,但是分开来看,他作为一个两千万先生,要求百分五的票房分红高吗?当然不高!
虽然明知道林平是在狡辩,他说的话完全让人抓不到漏洞,于是这个场面就是无论怎么说,林平就是不松口,现在着急的是纪福克斯公司,并不是林平、
这时候林平就觉得当时自己实在是太英明了,当时在和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谈判的时候并没有因为对方是好莱坞公司就变得昏头了,首先那个百分之十五的就是一个伏笔,第二个就是这个了,当时他只卖出了《暮色》的版权,并没有卖出后续《暮光之城》系列的电影版权,只是当时和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有过这个协商,但是并没有达成最终的协议,所以现在掌握场面,掌控主动权的是他而不是福克斯公司。
第二百三十九章写剧本
虽然现在还没有具体达成协议,但是曾小贤相信福克斯公司会屈服的,毕竟答应了曾小贤最多只是比预期分红少一些罢了,而且这分红方面其实也不少,比起很多电影的总票房都要高的多了,但是如果不答应的话,那问题就很简单了,那就是一分钱也捞不到。
好莱坞对《暮光之城》感兴趣的实在太多了,本就是数不胜数,实在不行,曾小贤还可以交给雄狮影业来负责拍摄,所以曾小贤根本不急。
而且就曾小贤所知,纪福克斯公司已经开始招兵买马了,就为了《新月》的开拍,这说明什么,说明福克斯公司最终还是无法放下《新月》巨大的诱惑,只不过现在还有些细节没办法谈妥罢了,只要曾小贤咬定不松口,最后他们肯定会松口的。
不过福克斯公司也不是吃素的,一下子就抓住了曾小贤的一个痛脚,那就是曾小贤说分开算的,那就是说作为演员的分成不能和作为版权的分成混为一谈的,电影版权分红那是票房的百分之十五,而作为演员的百分之五,按照一贯的规矩演员的百分之五是票房利润的百分之五,所以不能合起来算成百分之二十的,折算一下也不过是百分之十七左右,总之也比一下子给出百分之二十要强。
曾小贤也没办法,确实人家都是这样,自己也没办法要求搞什么特殊化,自己放出去的话,也没办法收回来就不认了。
所以虽然曾小贤和福克斯公司的人还没有完全谈妥,但是《新月》的拍摄可以说是板上钉钉了。
还有就是曾小贤收购了雄狮影业,但是雄狮影业在前世就只是一个中等规模的公司,并没有什么特别出名的作品,唯一一部《功夫之王》,还是因为主演是中国人才特别关注的,以前曾小贤可以不管,但是现在曾小贤不能不管,现在曾小贤很忙,自然无法像之前帮助公司那样以出演其旗下作品来帮助成长。
不过曾小贤有自己的办法,那就是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