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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隐藏的历史真像中

辛亥崛起  | 作者:西沙书生|  2026-01-24 18:40:03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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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荣赫鹏占领拉萨。达赖喇嘛的出走加之对西藏气候的不适应,英军不能在拉萨长驻。

荣赫鹏找到驻藏大臣有泰,并拿出已经准备好的拉萨条约草案,要他诱逼西藏代表进行谈判。

清政府革去了达赖的名号,命九世班禅曲吉尼玛(22岁)代替达赖名号,但班禅不接受,使到西藏群龙无首。

英军在拉萨大肆劫掠,抢走了许多珍贵的文物和经典,但找不到逼和对象。

9月7日,统帅英军入侵西藏的上校荣赫鹏(F.E.Younghusband),逼迫西藏哲蚌、色拉、噶尔丹三大寺的寺长罗生戛尔曾等人在拉萨签订了《拉萨条约》,代理摄政罗桑坚赞在《拉萨条约》上盖上了达赖喇嘛的印章。

此时有泰上奏朝廷,说「达赖喇嘛兵败潜逃,声名狼藉」,请求褫革达赖喇嘛的封号,由班禅额尔德尼来拉萨掌理宗教事务。清政府於是下令「将达赖喇嘛名号暂行革去,并着班禅额尔德尼暂摄」。

有泰同时将拉萨条约的内容报告给清廷,条约公布後广泛引起公愤,俄国也对英国在西藏独家牟利提出质疑。

于是大清政府决定和英国商谈修改拉萨条约,赔款由清政府负责。

条约送北京,但清廷却坚持不在该约上签字。

大清政府派唐绍仪、张荫棠等赴印度同英方谈判,唐绍仪坚持中国对西藏的主权不容侵犯。

1905年1月,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率参赞张荫棠、梁士诒奉命赴印加尔各答与英印政府商议修改条约事宜。

英人派外交大臣费礼夏为全权代表同中国代表谈判。

唐绍仪要求删去条约中的第九条,坚持中国对西藏拥有主权,但英人坚持只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

当时宗主权与主权分别被译为「上国」和「主国」,唐绍仪指出「查上国二字﹐英文系『苏索伦梯』(Suzerainty,按今译宗主权),译言所管为属国,而属国自有治民之权,若自认为上国,则西藏等於韩、越、球、缅。

主国二字,英文系『骚付伦梯』(Sovereignty,按今译主权),译言臣民推为极尊,归其管辖,而各事可定者也。」

双方争执不决,于是11月12日英方提

1906年4月,英方再次恢复和中方的谈判。27日,中国代表唐绍仪与英国代表萨道义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共六款,《拉萨条约》作为附约。

条约第二款写明「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政治」。

这段时期西藏政局甚为紊乱。张荫棠「领副都统」衔後,由清政府指派以驻藏帮办大臣的身份进藏「查办藏事」。

张荫棠入藏後,先向中央政府弹劾有泰以及其他相关十馀名满汉官员。

再提出治藏建设十九条及西藏地方善後问题二十四款。

11月29日,清廷下令革除有泰等人的职务。

但「新政」建设未及实现,张荫棠便被调离西藏前去印度商定《藏印通商章程》。

1907年6月,中英双方谈判关於藏印通商章程事宜。谈判前,英方坚持要有权签字的西藏官员参加会议。

尽管张荫棠识破其「志与藏人直接,不欲我国干预」,「若一经承认直接交涉,西藏即成独立国性质」,但势弱之下只便增派西藏噶伦汪曲结布,携带噶厦议事签字全权文凭赴会。

1908年4月20日,中英双方签订《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共十五款。

中方代表张荫棠,英方代表韦礼敦代表各自政府在条约上签字,「西藏大吏选派嘎布伦汪曲结布为掌权之员」後「秉承张大臣训示,随同商议」。

由此可见咱们大清政府是如何治理西藏的。

大清西藏地处偏远,区域广袤,各地风俗习惯迥异,政治、宗教关系复杂,外事、民事纠纷不断。

如何治理西藏,是自元朝以来历朝中央政府极为关注的政治议题。

如今大清朝中央政府创设驻藏大臣制度,标志着治理西藏的能力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吴壁华喝了一口水,问堂下的同学:你们有谁知道驻藏大臣是如何来的吗?

冉闵起身回答:吴老师,学生略知一二,之前有在私塾听老师讲过。

吴壁华听完就抬抬手示意冉闵说下:

驻藏大臣制度设置之前,大清朝中央政府派往西藏的官员均属专差,一般不涉足处理西藏地方更多的事务,完成中央政府交付的具体任务后即返京交差。

当时,赴藏官员既无固定的衙门机构,又未形成一系列配套典章制度,所派人员任职期限亦不定,短则几个月,长则一年。

雍正五年(1727年),西藏内部发生叛乱,藏王被杀。

清政府为安定西藏局势,决定从次年起设驻藏大臣。

起初,驻藏大臣制度并不完善,它经历了一个权力逐步提高和强化、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过程。

该制度创建之始,驻藏大臣权限为统领驻藏官兵,督导藏王总理西藏事务。乾隆帝登基后,曾密谕该朝首任驻藏大臣纪山说,“伊系驻藏大臣,凡事亦果断”,对于地方“应教导者即为教导,应防范者即为防范,惟视事之。

乾隆十五年(1750年),驻藏大臣为叛酋珠尔墨特那木扎勒所害。

中央政府平息事态后,于次年(1751年)颁行《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废王爵,设噶厦(地方政府),任命四噶伦(三俗一僧)以分权,在驻藏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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