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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根本原因所在。
《大清律例》中的回族立法无一不充斥着对回族百姓歧视与压迫,回族百姓在法律面前所受到的待遇极不公平。
在朝廷看来,一方面“回人久隶编,即与百姓元异”,“回岂非民乎?”
针对普通百姓的法律均可适用于回族,另一方面又诬称“回民犷悍成习,结党为匪,仅照常办理不足示惩”,还要特别制定更严酷的法律,回族百姓可谓苦难深重。
不仅如此,朝廷还在司法活动中加深着对回民的歧视和压迫。例如,原回民结伙行窃例中,对持械并无具体界定,嘉庆二十五午(1820年)山东省为严惩省内窃盗之风,制定新例,“凡非徒手,即应以执持器植论”、“器械二字包括一切顺杆、软梯、铁凿、铁锨、小刀等物”,由于该省严惩窃盗的旧有条例系引自回民例,因而山东省的新规定又彼反引到回民例,通行全国。
该条例中“回民结伙”提法最初没有详细区分被结伙者为汉民或回民,后来在司法实践中官员们发现回民与汉民结伙,若均照回民例处置,对汉民来说处罚太重,于是官方对“回民结伙”的情况补充新的解释,汉民与回民伙同行窃,各按各自的律例科断,从而明确了汉回不平筹的事实。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陕甘总督因故奏请各省凶犯回匪停发甘肃,酌发他省,一些官员处于阴暗的心理,认为回民改发他省是得到优遇,“使不法凶回终得安处腹地,不足以儆凶顽”,于是请求“将回民结伙三人以上执持凶器殴人者,俱实发烟瘴充军,并回民抢夺数在三人以下,持械逞强一项,其情罪正复相等,此等回犯为数不多,酌发四省烟瘴充军,亦不在拥挤”,结果此议案“奏准通行”。
总之,在对待回民的问题上,朝廷上下充满了恶意。正是在这种不公平的出事态度下,加上一些官员推波助澜,致使陕甘地区的回汉矛盾越积越深,最后终致不可收拾之境。
这样的事情不仅发生在陕甘地区,分散居住于全国各地的回民显然也受此捆饶久已,放吴可感觉心中不舒服的同时也提醒了他,两广是不是也有这样的情况发生?
第667章逼反
心中有了想法,吴可立即派人调查,结果让他很不高兴。
居住于两广地区的回民数量并不是很多却也不在少数,十来万数量却是有的,陕甘回民遭遇到的情况差不多,散居于两广地区的回民也受到官府还有闽江双重苛待,回汉以及回民与官府之间的关系极为紧张,至于没闹出什么乱子来,主要还是因为回民数量太少的缘故。
虽然心中有些不爽,同时也很担心陕甘的回民叛乱风潮波及到两广,让他对居住在两广的回民有所防范,但是有些规定成俗的东西不是他想干涉就能干涉得了的,回汉之间的矛盾不是说两句好话便能消弭于无形的。
一些官员总是希望把歧视性的法规扩广到更大的范围,例如朝廷原本规定在回民结伙持械行窃案中,案犯不得存留养亲,回民结伙斗殴中一般人犯是可以申报存留养亲的。道光六年(1826年)陕西巡抚在审理回民糜锡等共殴致人身死一案时,拟将从犯回民糜虫受儿充军,虽其亲老丁单,不得存留养亲,连刑都都觉得此举过于严厉,“回民结伙共殴拟军之犯,本不在不准留养之例,且回民结伙共殴拟军之例;原系因该回民等犷悍成风,动辄争殴,故罪较凡斗加重,并非罪大情重,法无可逭之犯”,因而否决了陕抚的建议,应准予糜虫受儿存留养亲。
在实际生活中,官府偏袒汉民,欺压回民的事屡见不鲜,一些汉族士大夫也颇有感慨,“向来地方官偏袒汉民,凡争讼斗殴,无论曲直,皆抑压回民”,“官吏既袒汉民,又以回之易与也。辄任意出入其法,回众杀汉者抵死,汉杀回者,令偿敛银二十四两”,最后连紫禁城里的皇帝也不得不承认这一事实:“该回民等久隶中华,同受国家覆育之恩,含毛贱士二百余年,其间登仕版者,亦复不少,岂无天良?何至甘为叛逆?推原其故,始则由地方官办理不善,遇有互斗等事,未能持平办妥,以致仇衅日深。”
严酷的法律再加上不公正的司法,回民的生活如雪加霜,认识到这一点也就不难解释各地回民频频叛乱的原因了。
这样的情况不仅在陕甘地区普遍存在,于两广的回族居民也是同样如此,只不过两广地区的回民数量实在太少,根本就掀不起任何风浪,这才没闹出什么乱子来,不然有吴可头疼的时候。
尽管如此,吴可也不敢大意,吩咐地方官府严密监视当地回民,同时要求他们不要对回民太过苛刻,免得过犹不及引起乱子。
他不得不小心,这段时间大清境内回民实在太过活跃,陕甘回民叛乱引起的乱子甚至惊动了朝廷,云南回民也不肯清闲,跟新任云贵总督劳崇光打得热火朝天不可开交。
两广眼下的局面十分稳定,经济发展欣欣向荣,百姓生活水平正以看得见的速度提高,他可不想在这时候闹出什么内乱来。
于是,不知不觉中居住在两广的回民惊讶发现,他们生活的环境一下子和善起来,之前与他们争锋相对的汉民突然变得老实了,而可恶的官府在判案时,也没做得像之前那般过分。
他们不知道这是怎么了,还担心了一阵子生怕这是汉人和官府的阴谋。不过时间一长他们就放下了这种担心,慢慢适应周围改善的生活环境,心中的怨气尤在却不似之前那般浓烈。
而且两广此时发展日新月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