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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墨经》及后期墨家

中国哲学史  | 作者:网络收集|  2026-01-14 19:28:52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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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战国时墨家之情形】

《韩非子·显学篇》曰:

自墨子之死也,有相里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邓陵氏之墨。(《韩非子》卷十九,《四部丛刊》本,页七)

《庄子·天下篇》曰:

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获,已齿,邓陵子之属,俱诵《墨经》,而倍谲不同,相谓别墨。以坚白同异之辩相訾,以觭偶不仵之辞相应。以巨子为圣人,皆愿为之尸,冀得为其后世,至今不决。(《庄子》卷十,《四部丛刊》本,页二十九)

此战国时墨家之情形也。此时有《墨经》。《墨经》之作,亦辩者之学之反动。盖辩者所持之论,皆与吾人之常识违反。儒墨之学,皆注重实用,对于宇宙之见解,多根据常识。见辩者之“然不然,可不可”,皆以为“怪说觭辞”而竞起驳之。然辩者立论,皆有名理的根据,故驳之者之立论,亦须根据名理。所以墨家有《墨经》,儒家有《荀子》之《正名篇》,皆拥护常识,驳辩者之说。儒墨不同,而对于反辩者则立于同一观点。盖儒墨乃从感觉之观点以解释宇宙;而辩者则从理智之观点以解释宇宙也。

在另一方面,儒墨俱受辩者之影响,故于发挥其自己学说之时,立论亦均较前精确;壁垒均较前森严。试以本章所论《墨子》六篇与《墨子》中之他篇比,以《荀子》与《论语》、《孟子》比,便可见矣。

《墨经》之成就,比《荀子·正名篇》为高;盖原来墨家本较儒家重辩。墨子云:“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犹以卵投石也。尽天下之卵,其石犹是也。不可毁也。”(《贵义篇》,《墨子》卷十二,孙诒让《墨子间诂》,涵芬楼影印本,页七)又云:“言无务为多而务为智,无务为文而务为察。”(《修身篇》,《墨子》卷一页四至五)言有三表,皆“务为智”,“务为察”也。又《墨子·贵义篇》谓:“子墨子南游使卫,关中载书甚多。”(《墨子》卷十二页四)《耕柱篇》云:

公孟子曰:“君子不作。术(同述)而已。”子墨子曰:“不然。……吾以为古之善者则诛(即述之误)之;今之善者则作之。欲善之益多也。”(《墨子》卷十一页二十二至二十三)

《庄子·天下篇》亦谓“墨子好学而博,不异,不与先王同。”即《墨经》亦可见墨子后之墨者之“好学而博”也。

汪中《墨子序》谓:“《经上》至《小取》六篇,当时谓之《墨经》。庄周称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获、已齿、邓陵子之属,以坚白同异之辩相訾,以觭偶不仵之辞相应者也。”(《述学》)此说别无证据,但《大取》、《小取》二篇,亦为战国时作品,其内容与《经》及《经说》大致相同。兹亦以之附于《墨经》中。

晋人鲁胜,称《经》上下,《经说》上下,为“墨辩”。胡适之先生因之,称《经》上下、《经说》上下、《大取》、《小取》为“墨辩”;又以作“墨辩”者为“别墨”。按《墨经》中虽亦有“坚白同异之辩”,“觭偶不仵之辞”,然其主要目的,在于阐明墨学,反对辩者。“墨辩”之名,鲁胜以前无有也。墨家各派,“倍谲不同”,“相谓别墨”,即互相指为非墨学正统,非自谓“别墨”也。然皆“以巨子为圣人,皆愿为之尸,冀得为其后世”,则纷乱之中,仍有统一存焉。盖墨者之铁的组织,尚未崩溃也。

二 【《墨经》中之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为墨子哲学之根本,但墨子虽注重利,而未言何以须重利。《墨经》则更进一步,与功利主义以心理的根据。《经上》云:

利,所得而喜也。(《墨子》卷十页五)《经说》云:“得是而喜,则是利也;其害也,非是也。”(《墨子》卷十页二十)

害,所得而恶也。(《墨子》卷十页五)《经说》云:“得是而恶,则是害也;其利也,非是也。”(《墨子》卷十页二十)

吾人之所喜者为利,吾人之所恶者为害。趋利避害,乃人性之自然,故功利主义,为吾人行为之正当标准也。边沁云:

“天然”使人类为二种最上威权所统治;此二威权,即是快乐与苦痛。只此二威权,能指出人应做什么,决定人将做什么。功利哲学,即承认人类服从此二威权之事实,而以之为哲学之基础。此哲学之目的,在以理性法律,维持幸福。(边沁《道德立法原理导言》“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页)

《墨经》正是如此主张。边沁所谓快乐苦痛,《墨经》谓之利害,即可以致快乐苦痛者也。边沁所谓理性,《墨经》谓之智。欲是盲目的必须智之指导,方可趋将来之利而避将来之害。《经说上》云:

为欲(斫也,本作囗,依孙校改)指,智不知其害,是智之罪也。若智之慎之(本作文,依孙校改)也,无遗于其害也,而犹欲之,则离之。是犹食脯也,骚之利害,(孙云:“疑言臭之善恶。”)未可知也;欲而骚,是不以所疑止所欲也。墙外之利害,未可知也;趋之而得刀,(本作力,依孙校改)则弗趋也,是以所疑止所欲也。(《墨子》卷十页二十六)

智之功用,在于逆睹现在行为之结果。结果既已逆睹,智可引导吾人,以趋利避害,以舍目前之小利而避将来之大害,或以受目前之小害而趋将来之大利。此即所谓“权”。《大取篇》云:

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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