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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章 争论需有理,禁人身攻击

只手覆明  | 作者:青简听雨|  2026-01-08 07:52:03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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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言路”的诏书与《报律》的颁布,如同在沉寂的舆论场投下了一块试探性的石子,激起的涟漪迅速扩散。

然而,要将这股被释放出来的议论能量引导至建设性、理性辩论的轨道,而非退回到过去的人身攻讦与意气之争,或滑向失控的谩骂,则需更具体的规范与倡导。

朝廷在放开一部分言论空间的同时,也试图为其注入一种新的、带有近代色彩的“辩论伦理”——争论需有理有据,禁止人身攻击。

这一原则的提出与推行,虽不免带有官方引导色彩,且在实践中有诸多局限,但在当时无疑具有进步意义,并深刻影响了其后数十年间的公共话语形态。

首先,是官方舆论的“定调”与示范。

太上皇陈远的“定调”文章,在呼吁建言献策的同时,特别强调了“议论国是,贵在务实,当以理服人,以事明理,勿作空言,勿尚虚文,更不可逞口舌之利,攻讦个人,甚至诋毁谩骂,斯文扫地”。

这为“争论需有理”提供了最高权威的背书。

随后,朝廷通过《京报》及官办报刊,有意识地刊发了一系列“示范性”的争论文章。

这些文章多围绕具体政策议题展开,如“铁路国有与商办利弊”、“新式学堂是否应废经学”、“海关税率调整对工商影响”等。

参与讨论的双方均被要求引用数据、列举实例、援引成例或西法 来支持己方观点,并对对方论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驳斥。

文章结尾,常由编辑部撰写“编者按”,对双方论点进行简要总结和点评,着重肯定其中“持论有故,言之成理”的部分,批评“论据不足,流于空谈”或“言辞过激,近乎诟詈”之处。

这种操作,旨在向公众展示一种“理性辩论”的范式。

其次,是《报律》细则对“人身攻击”的界定与限制。

新颁布的《报律》不仅划定了政治红线,也对报刊言论的具体尺度做了更细致的规定。其中明确:

1. 禁止“污蔑诋毁”:报刊不得刊登“污人名誉,捏造事实,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

具体包括:捏造他人隐私、丑闻;使用侮辱性、谩骂性语言(如“鼠辈”、“国贼”、“衣冠禽兽”等)指称特定个人;对其品性、人格进行无事实依据的恶意揣测和攻击。

2. “批评”与“攻击”的区分:《报律》尝试区分“对事的批评”与“对人的攻击”。

允许对官员的政策、行政行为、公共言论进行批评,甚至尖锐指责,但需“就事论事,持之有据”。

若批评涉及官员个人品德,则必须有确凿证据,且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

这为舆论监督留下了一定空间,但设置了较高的证据门槛。

3. 更正与答辩权:《报律》首次引入了近代新闻法中的“更正与答辩权”雏形。

规定若报刊报道“事实确有错误”,或某人认为刊登的言论对其构成“不实指控或诽谤”,可要求该报刊在显着位置刊登“来函更正”或“本人答辩”,报刊“应即照登,不得延迟或删改”。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批评者的权利,也促使报刊在报道和评论时更加审慎。

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禁止人身攻击”规定的报刊,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暂停发行数日至数月、或要求公开道歉。

屡犯者,可吊销执照。

这相比此前动辄“拿问主笔、查封报馆”的“文字狱”做法,程序上更为规范,处罚也相对可预期。

再者,是知识界内部的“自律”呼吁与风气转变。

在官方倡导和《报律》约束下,知识界内部也开始出现对辩论伦理的反思。

一些开明士绅、报人、学者在报刊上撰文,呼吁建立健康的“舆论公例”或“辩论规则”。

他们强调“真理越辩越明,然辩论须以事实 为基,以逻辑 为绳,而非以声高、势众、词厉取胜”。

他们批评旧式文人相轻、党同伐异、好为诛心之论的恶习,主张“对反对者之主张,当倾力驳斥其理,而非诋毁其人”。

他们提倡“倾听异见”、“勇于承认己误”的胸襟,认为这是追求真理应有的态度。

一些新式学会、学堂在组织辩论会时,也尝试制定简单的议事规则,要求辩手提供证据、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遵守发言时间等。

实践中的困境与博弈:

“争论需有理,禁人身攻击”的原则在推行中面临诸多挑战:

1. “理”的标准与话语权:何为“有理”?

数据、经典、西学、民意,何者更具说服力?这本身就涉及话语权的争夺。

保守派常以“圣贤之道”、“祖宗成法”为不可置疑之“理”;改革派则援引“中外大势”、“富国强兵”之需;激进派可能诉诸“天赋人权”、“历史规律”。

不同“理”之间的碰撞,往往演变为世界观的根本冲突,难以简单用“持论有故”衡量。

2. “人身攻击”的模糊界限:批评官员“庸碌无能”是否人身攻击?

揭露其贪污嫌疑但证据不完全确凿,是否构成诽谤?

在政治斗争和派系倾轧中,指控常与人身攻击交织,难以清晰剥离。

《报律》的执行者(地方官、巡警)常有自己的立场,执法易有偏差。

3. 民间舆论的惯性:市井小报、匿名传单、街头流言中,人身攻击、谣言诽谤依然盛行,难以根除。

许多读者也仍偏好尖锐、泼辣、带有人身攻击色彩的骂战文章,认为其“痛快”。

4. 官方自身的双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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