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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立法

重生明帝,但大明已经没了  | 作者:网络收集|  2026-01-14 21:48:39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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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以天子恩旨的方式,解决了近三千人的松江府奴变问题

  朱由榔向内阁宰辅们,第一次抛出了关于改革户籍制度的问题

  在封建时代,阶级差距没有像后世的资本主义社会那样,用明面上的“平等”掩盖,而是**裸的暴露在人际关系的表层,甚至写入法律。

  良贱不平等,是一条巨大的鸿沟,一方面束缚了数以千万计的人口,无法作为自主的社会劳动成员,投入社会生产当中,另一方面也是严重践踏人文原则的。

  但朱由榔知道,想要对这一点动刀,其所面临的阻力,恐怕比之前什么摊丁入亩,士绅一体纳粮,清查隐田更要大。

  即使是清朝,在雍正废除奴籍以后,其实也并没有对此作出太多改善,奴仆关系依然事实存在,在社会生活中,原本的奴籍百姓一样无法和良籍百姓获得法权上的平等。

  尤其是在江南地区

  很多大地主,都是事实上的大奴隶主,江西、浙江、南直之地,但凡拥田阡陌者,一般家中奴仆不下数千。

  其中倒也并非完全是来源奴籍,更重要的原因,还是从万历以后,随着粮食减产,以及官府摊派越来越重,大量自耕农破产,只能卖身为奴。

  尤其是许多地主,为了更好的控制佃农和逃税,胁迫或者诱使对方签署卖身的奴籍身契。

  一旦将这些人解放出来,对于这些地主而言,他们无法再合法的控制这些劳动力,想要继续租佃,就不得不提高价码,才留得住人。

  不仅仅是经济利益上,从文化和社会风气而言,想要扭转奴籍百姓的卑微地位,也是个需要不断努力的方向。

  而人身依附关系的解放,又无法避免的会触及封建宗法统治的核心价值。

  良贱可以平等,那么贵族和黎庶,宗室和百姓,地主和佃农,嫡嗣和庶孽,依附在金字塔最低端之上的整个大厦,都会被动摇。

  如果连社会最底层的贱籍,青楼里的卖身的窑姐,端茶送水的龟公,吹拉弹唱的戏子,任凭打骂的丫鬟,看门护院的家奴,形如牛马的仆工,他们都可以获得和所有人一样的法权。

  在国家的强力介入下,粉碎的,又何尝只是主人们作威作福的权力?

  在这个家法大于国法的年代,地方主官,以“少讼”为荣,如江西等地,由于百姓识字率高,动辄喜欢打官司,就被官员们冠以“讼民”、“刁民”之称。

  主家处置奴仆,属于家法范畴,甚至,在传统的儒家士大夫们看来,最好的社会形态,就是所有纠纷都由宗族解决,啥都不要捅到官府这来。

  地方乡老、族长,成为了事实上的“黄四郎”,任你什么县官老爷,都得礼让三分。

  而现在,朱由榔却要朝廷站出来

  大声的否决

  “不,这不是你家的家事,这是国事!”

  两百多年后,一名湖南教员在自己家乡的调研报告中这样写道

  中国的农民,普遍要受三种压迫,即“寺观、宗教的神权压迫;祠堂宗族的族权压迫;地主劣绅的经济压迫,如果是女性,还要再加上一层夫权压迫。”

  资本经济还在萌芽之际,朱由榔现在还没有本事,向最核心的地主阶级的绝对统治开刀,那便只能先向依附于其上的两层,加以打击和削弱。

  这样的改革并不彻底,撑死也就是“明治维新”式的变革,远远称不上革命。

  但没办法,朱由榔本人的权力,很大一部分就来自于地主阶级,或者说地主阶级中,较为进步的集团,早期的资产阶级,本质上也是“进步的地主”,刀子是没法割自己的。

  至于彻底的“敢教日月换新天”,那便只能留待后人了。

  反正他已经做了可以做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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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由榔这个天子

  到底算是中兴之主,还是开国之君,数百年后,史学家们自有争论

  但如果说,光烈十三年之前,人们还将这个朝廷,看做是几十年前,北京那个朝廷略有变动的延续的话,那在这一年之后,所有人都会意识到,这已经是两个时代了。

  直到数十年后,人们会进一步发现,这个时代所带来的的改变,远比改朝换代要来得大,从此之后,不只是大明,而是中国的历史,应当分作两段来写。

  光烈十三年六月初一

  天子和内阁,以及列席的七部、都察院等主要大臣,开了一场持续数日的内部会议。

  最后,一向很少干预内阁工作的天子,不仅出席,而且几乎一手敲定了结果。

  从光烈十三年下半年开始,一项持续数年,又经数十年完善的伟大工程开始了

  修订《大明律》

  从法律层面而言,李善长主持编订的《大明律》,作为朱元璋二十年政治实践的结晶,在古代司法史上,还是颇具进步意义的。

  但其主要还是沿袭了唐贞观年间编订的《唐律》形式

  本小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精彩内容!而最大的问题,就是从宣德以后,其中一半以上的条文,根本就是空文,无法落地实施。

  毕竟在历代天子当中,老朱算是个不折不扣的“法家式统治者”,在现代人看来,把国家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第一规范,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但在古人看来,这种行为却是“严刑峻法”的象征。

  所以,这次修订《大明律》,不仅要对其中具体条文,一一重新审定,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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