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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客人·同事:晚清幕府制度研究_第4节(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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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如果他拒绝帮助他的近亲,那么人们就会说他“不孝或悖德,即他不惠爱跟他有天然联系的人,这两者都是极端不近人情的”[63]。有个人由于没有委任他母亲的一个爱侄担任某一职位,他母亲便威胁说要诅咒他,可她那个侄子完全不适合做那个工作。[64]可见,问题并不在于求职的亲友能否胜任那个工作,也不在于某项工作某个地方是否需要添人,而在于求职的人是亲友,这个亲友需要那份工作。有工作就有饭吃,饭碗比工作效率要重要得多。这种观念又由以下事实得到加强,即“所有工作都奠基于私人关系之上,都是私人间的效忠。雇员为雇主尽心尽力,而不是为他的工作单位尽职。雇主则认为他必须任用跟他有私人关系、他可以信赖的人作他的下属”[65]。

友谊中除去审美的、感情的和经济的因素以外,还有一个方面似乎在讨论这一现象时多被忽略了,这就是它的“保护作用”。尽管有条文详细、包罗一切的法律制度,但是一般说来中国人讨厌运用法律。“快不要如此!我是个良善人家,从不曾同人口舌,惊动官司。”[66]由于对法律缺乏信心,加之重视伦常关系的熏陶,每一个家庭或个人便自觉或不自觉地建立起了户与户、人与人之间的联盟网络,以之对付贪官污吏、仇人、天灾和官府。在西方,人们通常是向法律寻求这种保护。当然,西方的法律并不是自来就像今天这样健全和重要。你只需想一想在西方历史上那些无法无天的时期就够了,那时只有家庭和朋友是提供保护的归宿。但是一般说来,法律却一直都有。然而,在中国,其传统却一直是游离于法律之外,而向家庭和朋友处寻求保护。中国古谚云:“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67]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提供保护的基本单位。尽管家庭内部也发生冲突,但对外却是一个统一战线,在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链条中,家际关系(interfamily relations)是首要的一环,每个人都不得不受其约束。家际关系是由婚姻、生意来往、社会政治地位以及任何其他关涉双方利益的媒介联结起来的。

这个链条的第二环,实际是第二组,是靠友谊联结成的。家庭相对而言是个小单位,但是通过各家庭成员的朋友关系,它的影响可以大大扩展,上可深入中央中枢机关,下可渗入社会渣滓群中,广可囊括全国大部地区。一个高级官员,通过扩大其影响,可以保护成百上千的人,这些人在他需要时则可以付托依赖。事实上,许多人认为,在艰难困苦之时,朋友比亲属要重要得多。[68]下面这则故事形象地刻画了一个政府官员是如何进行社会投资以备不时之需的:

9世纪初,崔群为宰相,以清廉著称。崔群曾任过一届主考官。此后某日,其妻劝他置些财产以遗子孙,他笑答道:“我有美宅30,良田遍布天下,你又何忧?”其妻迷惑不解,说她从未听说过此事。宰相说:“你一定还记得前年我曾任考官,手中录取考生30名,他们不就是良田美宅吗?”[69]

尽管这则故事发生在9世纪,把考生比作财产也未免是开玩笑,但这故事同样适用于清代,因为,在清代,考中了的考生仍旧能为考官提供安全保障。

人类的天性,不论是中国人还是西方人,的确如弗洛伊德(Sigmumd Freud)断言的那样:

人类并非是希望得到爱的温和、友善的动物,并非是受到进攻时仅能自卫的动物,……而是被认为在其本能的天赋中有强烈的侵犯他人的欲望的动物。因此,他们的邻人不仅仅是其潜在的助手或性对象,而且也是一种诱惑物,引诱他们在他身上满足其侵略欲望,无偿剥削他的劳动力,不经他同意便与他发生性关系,攫取他的财产,侮辱他,使他痛苦,折磨他乃至杀死他。[70]

在西方,我们已经用法律、习惯和社会规范建立起了一道壁垒,以防止人的侵略天性,因而,在我们的社会中,没有那么多外向的社会冲突迹象。我们已经接受的教育是,在公共场所激烈争吵和感情外露是不合规矩的,造谣、欺骗、诬告等等是法律所不容许的。然而,任何曾经在中国人中生活过的人都知道,那里经常有社会冲突发生。一位著名的社会学家强调指出,从社会结构和导致冲突的问题来看,社会冲突既不能形成破坏性力量,也不能成为维护社会安定的工具。如果冲突是以与社会赖以建立的基本观念不相抵触的目标、价值观念和利益为焦点的话,那么,这种冲突就可能会根据其各成员和小集团的意愿在集团内部调整行为准则和权力关系。然而,当内部冲突的当事人不再拥有共同的基本观念时,这时社会结构就岌岌可危了。[71]以这种假说来看,对儒家的中国而言,社会冲突似乎具有稳定社会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存在的社会内部冲突,其焦点决不是儒家生活方式是唯一生活方式这一社会基本观念,而是人们的眼前目标、价值观念和利益方面,即权力、财富和荣誉。清统治者根本无需担心这一制度被推翻,因为“无”可以变成“有”,不仅通过科举制度,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冲突和社会习惯。朝廷大臣可能会由于政敌的阴谋策划被赶下台,富裕的地主可能会由于被诬告或儿子放荡而变得一贫如洗,末秩小吏则可能会由于善于钻营成为国家的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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