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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9/9)

道德情操论  | 作者:网络收集|  2026-01-15 02:09:17 | TXT下载 | ZIP下载

这种社会状态下,如果允许为人父母者独自判断他自己是否有能力养育他的孩子,那也不该使我们太过讶异。然而,在古希腊时代的后期,同一杀婴的习俗,却是基于一些非紧急的利益或方便的见解而被容许的,但是,那些见解绝不可能是辩解杀婴的好理由。从未间断的社会习惯,到了这个时候,已经如此彻底认可这个习俗,以至不仅含糊笼统的处世格言容忍这个野蛮的特权,甚至一些应该比较合理、比较正确的哲学理论,由于被根深蒂固的社会习惯导入歧途,乃至在这个场合,如同在其他许多场合那样,非但没有谴责杀婴的习俗,反而提出许多牵强附会的所谓公共效益的理由,支持这个令人毛骨悚然的陋习。亚里士多德谈到它的时候,是把它当作地方民政长官在许多场合应予鼓励的行为。慈悲的柏拉图也持同样的看法,尽管他的所有著作似乎全都洋溢着对人类的爱,然而,我们却没看到他在什么地方明白谴责此一习俗。如果对于一个如此可怕的违背人道的恶习,社会习惯都能给予认可,那我们便大可相信,几乎不会有什么特别粗暴的陋习是它无法认可的了。我们听到人们每天说,这样的一件事几乎人人都在做,而他们似乎认为,这个事实足以辩解任何本质上最不正当也最不合理的行为。

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社会习惯,虽然会使我们对一般品行风格的道德判断受到扭曲,但情形绝不会像某些特殊习俗的合宜与否,被它扭曲颠倒得那样严重,绝不可能会有这种社会习惯。如果社会中人常见的品行风格,和我刚才提到的那种可怕的恶习属于同一种性质的话,社会绝不可能须臾存在。

[1]译注:宽,指直径。

[2]译注:18世纪于英国流行的柱型,除了前述的三种古希腊式柱型外,还有塔斯卡尼式(Tuscan)和混合式(Composite)等两种古罗马式柱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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