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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错的场景_第13节

交错的场景  | 作者:松本清张|  2026-01-14 10:57:58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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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我绕了一大圈回到宿舍,那时已是凌晨一点三十五分了。

很明显,被告在警署所作的这份口供,是在遭受到精神折磨后,为了尽快结束痛苦,而按照警察的暗示供述的。

首先,被告为什么在实施犯罪行为后,非要脱下鞋袜走在雨后的马路上呢?

这是警察为了使被告的行为符合住在山根末子家以东一百米的农业村村田贞三郎妻子的证言,故意暗示被告这样说的。

根据村田友子的证言,她说她在晚上八点钟左右睡觉,半夜里醒来上厕所。在她上完厕所要回房间时,隔着窗听到路上有人朝东走的脚步声。她是这样说的——

那脚步声噼啪噼啪的,是光着脚走在被雨淋湿的路面上的声音。并且,从脚步声中可以听出,那人的一条腿像是拖在地上的。这样的脚步声大概持续了一分钟左右。我当时觉得奇怪,这么晚了,谁会赤着脚在湿漉漉的路上走呢?但我也没多想,就又上床睡觉了。家里其他人都睡得很死,只有我一个人听到脚步声。上床后,我听到客厅里的挂钟响了一点的钟声,所以听到脚步声应该是在凌晨一点钟之前。

可见被告在警察强迫下的口供,就是为了符合这段证言。

而在公审法庭上,被告陈述自己从山根末子家出来后,是穿着鞋子沿马路朝东走的。这与他在警署作的前四次口供相一致。从第五次口供开始,这一点突然变成脱了鞋子赤脚走路,而这个转变发生在被告听了村田友子“那脚步声噼啪噼啪的,是光着脚走在被雨淋湿的路面上的声音”的证言之后。所以后来他的供述就变成了“我赤脚走在上面,发出噼啪噼啪的脚步声”。连被告用的“噼啪噼啪”这样的拟音词也和村田友子说的一模一样。

有谁会这么迷恋雨后的马路,特意脱下鞋子袜子走在上面呢?应该穿着袜子走路,脚步声才不会被路边的人家听到啊。三更半夜的脱了鞋提在手里走路,这如果让路过的人看到了,不是更让人觉得可疑吗?犯人没有理由故意弄成这种状况叫人生疑。这正是警察为了凑合证言所炮制的杰作。

同样,证言中还有这样的说法:“从脚步声中可以听出,那人的一条腿像是拖在地上的。”所以警察让当时还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说在逃跑时扭了脚这样的供词。从被告称第二天脚就好了的说法上,就可看出所谓的崴脚完全是编造出来的。因为警察考虑到如果照一下X光,就会发现崴脚的事纯属子虚乌有。

十一月二十一日,被告在芝田警署接受第二次审讯的供述如下:

我逃到外面(我实施犯罪后,从被害人山根末子家逃出去),在路灯下看了一下手表,时间是零点二十一二分。要是直接回宿舍,说不定路上会遇到什么人,于是我决定改变方向绕一个大圈子再回去。我沿着与山冈反向的道路走去,途中有一片树林,我就进去休息了五分钟左右,定了定神。这时,我觉得脸上火辣辣地痛,用手一摸,发现脸上出血了。那是被山根末子用指甲抓伤的。

以下为该部分在第七次口供时的供述:

我因为刚刚犯下了可怕的罪行,所以心惊胆战。山根末子家斜对面有一片田地,田后有片树林。为了让自己平静下来,我走到了树林里,休息了三十分钟左右。这时我感到脸上火辣辣地痛,意识到那是被山根末子抓伤的。

被告在第二次口供中,对作案之后休息的场所有如下供述:“我沿着与山冈反向的道路走去,途中有一片树林,我就进去。”而在第七次口供中则是:“山根末子家斜对面有一片田地,田后有片树林。为了让自己平静下来,我走到了树林里。”

还有休息的时间,在第二次口供中是:“五分钟左右。”而在第七次口供中则变成了:“三十分钟左右。”

毋庸赘言,第二次口供是被告自愿陈述的,而第七次口供则是根据第五次口供的变更而来的内容。被告在公审法庭上说,那是在警察的精神折磨和诱导式审讯下,不得已才供认的。

先假设认可被告的这一说法,以此来比较两次口供中的不同点,就会发现事实好像确实如此。即树林的地点和休息时间的变更,都是为了与住在山根末子家以东一百米处的村田友子的证言相符合。

村田友子的证言中提到:

我听到路上有人朝东走的脚步声……那脚步声噼啪噼啪的,是光着脚走在被雨淋湿的路面上的声音……这样的脚步声大概持续了一分钟左右……但我也没多想,就又上床睡觉了……上床后,我听到客厅里的挂钟,响了一点的钟声,所以听到脚步声应该是在凌晨一点钟之前……

本辩护人实地调查了案发现场附近,从被害人的家沿着公路往东共有三处树林,每一处都在证人村田友子家的东面。最近的一处大概与证人家相距八百米。

然而,如果杀害山根末子的罪行的确是被告所为,那么这就与第二次的口供和证人“听到脚步声应该是在凌晨一点钟之前”的说法自相矛盾了。因为自第二次口供以来,被告始终供述“我逃到外面(我实施犯罪后,从被害人山根末子家逃出去),在路灯下看了一下手表,时间是零点二十一二分”。

被告当时戴的手表没有坏。是否杀人暂且不论,在犯了抢劫强奸这样的罪行之后,被告在路灯下看手表的印象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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