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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战争_第32节

甲午战争  | 作者:陈舜臣|  2026-01-14 21:11:04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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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公使。而中国在朝鲜的事务,统由天津的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负责。朝鲜往天津派出准公使的官员,莫名其妙地称之为“督理”。

督理徐相乔按照本国政府的指示奔赴上海。

朝鲜同上海之间有贸易关系,朝鲜政府派驻上海的官员叫“察理”,也是前所未闻的名称。正式官名是“驻上海察理通商事务官”,当时任职的是赵汉根。督理徐相乔和察理赵汉根两人负责援救洪钟宇和送还金玉均遗体。

杀人凶犯洪钟宇可不问罪,这是李鸿章已经电告上海道台的。工部局抱着不介入他国政治问题的态度,在日本政府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把洪钟宇交给了上海县。

洪钟宇案件结束了。

为运送金玉均遗体,督理和察理请求中国方面安排船只。上海不是李鸿章的势力范围,那里归两江总督刘宁一管辖,李鸿章已经跟他打过了招呼。

刘宁一派遣军舰“威靖号”,将洪钟宇和金玉均遗体运往仁川。抵达日期是4月12日。

在汉城的袁世凯让在仁川的刘永庆用“汉阳号”去接“威靖号”,准备在杨花镇移交,而“威靖号”船体过大,不能停靠,必须把尸体转装到“汉阳号”上。

这期间,日本国内的动向如何呢?

金玉均被暗杀的消息在东京传开以后,大井宪太郎、井上角五郎等人组织了一个“故金氏友人会”,派冈本柳之助和斋藤新一郎去上海交涉收尸。但那时候还没有飞机,等他们到达上海时,大势已定。

4月12日上午,小林胜民代表“友人会”走访日本外交部,提出三点要求:

一、政府应指示驻朝鲜的大鸟公使,由我国收领金玉均遗体。

二、命令大鸟公使要求朝鲜政府把洪钟宇引渡给日本。

三、上海大越总领事的处置明显失当,应予惩处。

对此,林董外务次官答复如下:关于第一项,前天在内阁会议上已做出不向朝鲜政府交涉的决定,没有考虑的余地了。第二项属于司法部职权。现在,派遣洪钟宇前去的李逸植还在预审中,所以无可奉告。至于第三项,大越总领事的措施不论从国际惯例来看,还是对照公共租界的章程,都没有任何可以责难之处。

林次官的语气很果断,“友人会”代表小林胜民垂头丧气地走出了外交部大门。

小林胜民走访日本外交部是4月12日,正是运载金玉均遗体的“威靖号”到达仁川之日。“威靖号”开出的消息已经见报,所以交涉的对象是朝鲜政府。

4月13日《时事新报》以《清人何其敏,日人何其迟》为题报道:

金玉均刺杀事件在上海发生后,朝鲜官员获得李鸿章同意,当即飞奔上海,清舰也不似寻常,行动迅速。朝鲜官员立即收领行凶者和遗骸,清舰予以运送至仁川,其前后行动之迅速机敏,实在令人惊叹。与之相反,自金玉均遭难之日起,至和田失去遗骸、离开上海之日止,日本人行动迟钝如病人,也实在令人惊叹。

金玉均被刺是3月28日,“威靖号”从上海开出是4月7日,即事件发生后的第十天,谈不上特别快。尽管装上石灰,采取了各种防腐办法,从物理的角度来说,放置在湖南会馆的遗体也需要尽早送还。

如前所述,几乎在上海发生刺杀金玉均案件的同时,暗杀东京朴泳孝的计划失败了。日本政府搜查朝鲜公使馆,但公使俞箕焕带着公章回国了。外交官的撤回,可以认为是断交的第一步。

“这件事看样子有点儿棘手!”李鸿章自言自语。他给东京的中国公使汪凤藻写了一封信:

金(玉均)本韩之逆党,寄籍于倭(日本),久为韩人切齿,无可如何,来游中国,本难位置,恰有此事,借可了结。前得袁道(袁世凯的身份为道台)来电谓,韩廷闻信,惊喜若狂。现已将凶手解回本国,自非倭人所得干预。不意复有朴泳孝在倭被刺未成一案。倭捕谬索于韩馆,致俞箕焕带印竟回,类于撤使。韩又令人代办使事,虽未至骤起兵端,亦颇费调处矣。

这并不是一般的麻烦事,不至于立刻发生兵端的推测完全错了。金玉均被刺四个月后,中日甲午战争终于爆发。

其实,李鸿章也预见到这场战争早晚要发生。

海军是使他烦恼的根源,金玉均被刺两日后,他奏请安装新式舰炮,以分期付款的办法购入。上头的批示是“知照有司议之”,结果迟迟未能实行。

4月14日,袁世凯把金玉均遗体和洪钟宇正式引渡给朝鲜政府。领议政沈舜泽同一天复函袁世凯,表示谢意。

【第二十章】 东学党起义

1

金玉均的遗骸被斩断头颅和四肢,暴尸杨花镇。

杨花镇位于汉城南大门外八公里处,是汉江边上的小镇。根据与日本订立的条约,此地一度是开放市场,后来市场改到龙山,但这里作为水上运输的中心地,商店鳞次栉比,仍不失为繁华之地。

在杨花镇郊外的牢狱门前,竖起一面旗子,上写“大逆不道玉均”。旁边支了个三角形架子,把金玉均的人头用绳子吊起来。躯体丢在一旁,后背和大腿都被横砍几刀。悬挂人头处还有一块木牌,上面用墨写着“谋反大逆不道罪人玉均当日杨花镇头不待时凌迟处斩”。

这与其说是凌迟,不如说是“戮尸”。戮尸见于《史记》,是秦始皇对谋反军士所施加的刑罚。明万历十六年(1588年)规定,凡谋杀祖父母或父母者,均处此刑。清继前朝之法,扩大适用于强盗。凌迟、枭首、戮尸等残忍刑罚,在中国,是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刑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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