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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6章 央行和商业银行

隆万盛世  | 作者:平行空间来客|  2026-03-07 23:08:13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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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明钱庄规范当前市井之中的子钱户的行为,压低他们接待的利息才是上途。

盲目禁止,不会有效果。

毕竟有需要,就禁止不了,只有想办法降低借贷利息才是正途。”

魏广德说完自己的想法后,又强调曾省吾想要禁止民间借贷的想法是妄想,合理引导才是正途。

“此事太大,容我想想再回答。”

曾省吾没有马上表态,不过也没忘记他来此的目的,于是又说道:“善贷,关于民间高利贷泛滥之事,朝廷应该出手管管了。”

魏广德看了曾省吾一眼,其实他那会不知他的意思,应该是觉察到放贷之人不好惹。

现在大明朝的子钱户,一些是真土豪,用自家余钱从事放贷生意,但也有不少白手套,帮着达官显贵做这门生意。

就好像魏广德,早前都是他直接对外放贷。

而到了现在,借据上肯定不会有他魏首辅签字画押,而是通过名下商会进行放贷业务。

这点脸,还是要的。

虽然,魏广德从来不隐瞒此事。

不过,对于曾省吾的话,魏广德并没有马上回答,而是还在沉思。

过去,我是真没仔细考虑过放贷生意对国家大事的影响。

早先思考的时候,也是在家里,书房中,思考更多的还是如何把这门生意做大做强。

而现在,经过曾省吾提醒,魏广德突然发现当今的大明,貌似房贷生意已经无孔不入。

这绝对不是个好事儿,特别是高利贷横行。

高利贷,绝对不是好玩意儿。

“善贷,你倒是说话啊。”

见魏广德迟迟不作答,曾省吾已经有些急了。

民间对高利贷,那是深恶痛绝,都说那是断子绝孙的生意。

可见民怨之大。

这么一个浅显的东西,魏广德居然还在思考。

难道,魏广德公开放贷之余,也参与了高利贷?

一个念头,出现在曾省吾脑海里。

以前,他是绝对不会怀疑魏广德的,这点德行,他相信魏广德有。

但是现在,他有些怀疑了。

魏广德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些,而是还在思考曾省吾的话。

直接否定一切民间借贷,肯定是行不通的,必须引导。

开办大明钱庄,就是引导的法子之一,比北宋官府直接放贷更稳妥。

说到底,官府绝对不能直接参与到这门生意里去,否则会乱套。

用民间商会的模式经营,出了问题官府也好插手挽救。

这个法子,是绝对不会错的。

中国高利贷的发展规律,大体和商业发展的规律相一致。

当商业活动较活跃、社会财富增加时,高利贷活动也相应增加。

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商业发展的第一个高峰,同时也出现了最早的一批高利贷者。

《管子》中讲述的“倍贷”“倍称”现象,应该是最早的针对普通生产者的实物高利贷。

一些大高利贷商人甚至向王侯天子借贷,贵为天子的周赧王,就被债主逼迫,以至于要筑“逃债台”来躲避。

今天的债台高筑一词,就是来源于这个事情。

至于普通百姓被高利贷逼得“使老稚转乎沟壑”者,也就不罕见。

汉代以后,随着矿产开发和货币增加,大量专门以放贷为生的“子钱家”出现。

其放贷取利至少放十取三,有的时候甚至十倍取之。

就连当时汉朝官府平定七国之乱,为了筹措军饷,就向这些大高利贷商人借贷。

唐宋时期国家,已经对商人形成了政治和经济上的绝对优势。

这一时期的高利贷,主要发生在民间且产生了不少社会问题。

为此,当时的朝廷就制定了“利不盖本”的规定,大明不过是借用前朝旧法。

《唐令拾遗》就规定,积日虽多,不过一倍,也就是拖欠债务只能以100%利息强制结清。

宋朝专门下诏,凡是累积利息超过100%的以倍利计,多余不论。

特别是宋朝,除了商人地主外,寺庙、官员甚至朝廷都不同程度的参加到高利贷生意中来。

明朝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逐渐侵蚀自然经济,以及和国际贸易的广泛接触,出现了规模空前庞大的工商业阶层。

伴随而来的,自然是大量高利贷资金和以之为生的食利者群体。

魏广德自己都没有注意到,因为自隆庆开海以后,大明对外贸易持续扩大,并没有出现政策的反复,加剧了大量白银流入大明的速度。

于是乎,这个时代的放贷资金较原本的时代更加庞大。

明朝借贷最广泛的是农村生活借贷,生活借贷原因不外乎农业生产的青黄不接与灾荒变乱,导致生活无着产生的借贷。

或者由于赋税徭役沉重产生的借贷,亦或者平时操持一些事务,如婚丧嫁娶、起屋盖房等产生的借贷。

但无论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乡村高利贷的利息都相对较高。

青黄不接时产生的谷物借贷,年利率为100%。

其实,魏广德还关注到另一件事儿,这也是魏广德刻意让人注意才知道的。

那就是大量的米商和高利贷者勾接,利用丰年米价下跌的机会,大量收进粮食。

在灾年,他们将存粮借给农民渡荒或完粮纳税,可获超过一倍的厚利。

虽然现在的商人还没有发现收获时节打压粮价,低价收购农民手里的粮食,但魏广德相信,离此应该不远了。

这个时代,或许最大的改变就是魏广德在张居正提出赋税折银制度,也就是银本位在大明的确定时,魏广德抢先利用太仆寺常盈库里的存银发行银币,制定了“钱法”。

用律法形式固定铜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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