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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样,丝毫没有觉得我的要求是认真的。
当然,有一家出版社例外,许布希先生答应要支付给我一部分版税,但是,这笔钱要从乔伊斯的版税里分出来,这是我不可能接受的。这种事,我想都不会去想,而且,乔伊斯也不可能接受。
对于我和乔伊斯来说,合约向来不重要。在我最初出版《尤利西斯》时,我确实向乔伊斯提出过关于合同的事,但乔伊斯根本不想签什么合约,我也不在乎,所以,从那以后,我就没有再提合约的事。但是,在一九二七年,当我出版《一诗一便士》时,乔伊斯自己要求我起草一份合同,一九三〇年,他突然也要一份《尤利西斯》的合同[2]。这些合约的条款都是完全按照乔伊斯的要求拟出的,他阅读同意之后才签了名。《尤利西斯》的合约所用的纸张还是那种正儿八经盖了章的合约用纸。我得承认这些合约并没有经过“律师”的见证,但是当时没人觉得有这个必要。
我想乔伊斯突然要拟定这些合约,肯定是因为当时他正参与的某一事项需要他证明《尤利西斯》是属于我的与他无关的财产。在他写给一位负责起诉盗版商的律师的信中,他非常简单明了地说明:《尤利西斯》属西尔维亚·毕奇所有。我一直不知道乔伊斯的这封信,一直到后来,才有人给我看。
渐渐的,不再有人到我这里来提出要廉价收购《尤利西斯》的版权,也有一段时间我和乔伊斯没有再见面。但是,几乎每天,他的一位老朋友都要来看我,这位老朋友总是先去住在如比亚广场(Square Robiac)的乔伊斯那里,然后再到我这里,他会告诉我乔伊斯有关《尤利西斯》新的出版社的建议。他催促我放弃版权,因为版权属于我这种说法,只是我自己幻想出来的。所以,有一天我问:“那么我们的合约呢?难道那也是幻想出来的么?”“合约是不存在的。”这位老朋友说,他也是位诗人,我从少年时代起就对他充满敬意。他重复:“你的合约,是根本不存在的。”当我对他的这个宣言提出异议时,他说了一句更让我震惊的话:“你是在损害乔伊斯的利益。” [3]
等他一离开书店,我就立即打电话给乔伊斯,我告诉他说,关于《尤利西斯》,他可以随意处理,我将不再坚持我对这本书拥有任何权利。
我想乔伊斯已经通过家里人的关系,和兰登书屋进行了联系和商谈,虽然他什么都没有告诉我[4]。对他来说,这件事实在太重要了,所以,他决定如此来处理《尤利西斯》在美国出版之事,可能确实是最好的办法。
后来,兰登书屋果然出版了一部精美的《尤利西斯》,我收到此书的同时,也收到了约翰·伍尔斯法官(Judge John M.Woolsey)宣布这部伟大的作品无罪的判决书[5]。乔伊斯亲自告诉我,他已经收到了出版社支付的四万五千美元。我知道他是多么需要这笔钱,他女儿的病情所需要的医药费越来越多[6],他自己的眼疾也越来越严重。对于他能够拿到这样一笔钱,能够解决他财务上的困难,我由衷地为他高兴。至于我个人的情感,我并不以此为荣,而且现在我怎么想都无所谓了,我也就应该及时将这样的情感抛开。[7]
对我来说,我和乔伊斯签的那两份合约都毫无用处,合约的白纸黑字确实声明,如果其他出版社想要出版这两本书,那么要与莎士比亚书店进行协商。但实际上,《尤利西斯》和《一诗一便士》后来都由其他出版社出版,完全没和这两本书的最早的出版社进行任何协商。然而,从《尤利西斯》这本书来说,我确实告诉乔伊斯他可以随意处理此书。这些书毕竟是乔伊斯的作品,就像一个孩子当然应该属于他的母亲,而不是接生婆,对不对?
乔伊斯曾劝说我出版欧洲大陆版《尤利西斯》的平价本,但是,我对这个提议却不感兴趣。我的经济状况实在很困难,而且,如果我答应的话,就意味着我得继续向乔伊斯提供所有的服务,这点我不再能做到,因为我的书店非常需要我,而且,我也觉得自己太累了。正巧在那时,奥德赛出版社(Odyssey Press)的一位成员前来看望我,他非常爽快地接受了我的建议,他会去和乔伊斯接触,让他答应由他们来出版《尤利西斯》的欧洲版。据我了解,奥德赛出版社是曾经出版过《一位青年艺术家的肖像》的陶赫尼茨出版社的一家分支。乔伊斯接受了奥德赛出版社的提议,至于如何处理我的合约,我说就让他们和乔伊斯做决定。他们做事很正规,一定要给我一份版税,而且,因为给我的版税并不影响他们给乔伊斯的报酬,所以我就接受了。奥德赛出版社出版的《尤利西斯》非常漂亮,而且,斯图尔特·吉尔伯特修正了书中所有的错误。[8]
同时,乔伊斯的那些永远处理不完的事务也从莎士比亚书店转到了保尔·里昂(Paul Léon)[9]手上,他是乔伊斯的挚友,从那以后,乔伊斯的所有事务都由他掌管了。
三十年代
到了三十年代,塞纳河左岸的风景改变了,所谓“迷惘的一代”——其实这一代人真的不应该用这个名字来形容——已经长大成熟并且功成名就。我的许多朋友都返回了美国,我很想念他们,也很怀念过去发现某一家小型文学评论或小出版社的那种乐趣。二十年代是一个让人愉悦的年代,因为那时刚从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