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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史_第50节

隋唐五代史  | 作者:史仲文/胡晓林|  2026-01-14 21:52:56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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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 年)宰相杨炎奏行两税法。他在奏疏中说:"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丁无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 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② 《唐大诏令集》,《中宗即位赦》。

  ③ 参见《通典·食货典》。

  ④ 《文献通考·田赋考》。

  ⑤ 《旧唐书·食货志下》。

  ① 《旧唐书·食货志下》。

  ② 《旧唐书·食货志下》。

  ③ 参见《通典·赋税下》。

  ④ 《唐会要·逃户》。

  ⑤ 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70 页。

  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①其内容可归纳为:(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计算出总税额,各州县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本地人户征收;(二)无论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交纳赋税;(三)每年分夏秋两季收税,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五)两税依户等(三等九级)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六)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资产征课1/30(后改为1/10)的税。

  德宗采纳了杨炎的建议,于同年正式公布了,推行两税法的命令:"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惸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州县常存丁额,准式申报。其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夏税六月内纳毕,秋税十一月内纳毕。。。其月,大赦天下,遣黜陟使观风俗,仍与观察使、刺史计人产等级为两税法。此外敛者,以枉法论。"②两税法的实行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两税法简化了税制,它把当时混乱繁杂的诸多税种税目合并统一起来,减少了纳税项目,集中了纳税时间,简化了纳税手续,改变了过去"旬输月送无休息"的状况,使人民得到了很大的便利。其次,两税法以财产的多少为征税标准,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过去那些免除租庸调的不课户,现在要按地亩纳税,官吏也要按品位高低比户等级纳税,同时,一些浮寄户、客户和不定居的商贾也都要纳税,既增加了纳税人户,也增加了赋税收入。如初行两税时,唐王朝"分命使臣,按地收敛,土户与客户,共计得三百余万",而"就中浮寄,乃五分有二",得"客户百三十余万"①。这2/5 的客户,就是过去为权门豪强所隐占,不负担国家赋税的隐匿人口。因此,唐王朝的纳税编户大增,财政收入也增加了。大历年间经刘晏的整理,天下财政收入为1200 万贯,而盐利占其大半②。在实行两税法这一年,财政收入就增加到"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盐利不在此限"③。以后每年收入约为3000 万贯,是两税法实施前的两倍多。再次,两税法按资产课税较之租庸调制按人丁课税合理得多。两税法以资产(包括土地)为差,资产多者税重,资产少者税轻,这种按各户的贫富等级课税,符合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原则。同时,商人同农民一样都要纳税,也符合负担公平的原则。两税法的实施不以人丁为本,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轻,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但是在两税法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严重的问题。首先,两税之外仍有种种加征。行两税法后不久,建中三年(公元782 年)五月,"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于本道两税钱,每千增二百,因诏他州悉如之"④。贞元八年(公元792 年)四月,"剑南四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从

  ① 《旧唐书·杨炎传》。

  ② 《唐会要·租税上》。

  ① 《通典·历代盛衰户口》。

  ② 《唐会要·盐铁总叙》。

  ③ 《旧唐书·德宗纪上》。

  ④ 《旧唐书·食货志下》。

  之"⑤。这还是见诸法令的加征,此外各地的自行非法苛敛就更多了。因此陆贽指出:"大历中非法赋敛,。。既并收入两税矣。今于两税之外,非法之事,复又并存"①。其次,两税法规定除田亩税部分征粮外,其他征钱。但由于国家支出用布帛处甚多,于是又令百姓折合为布帛交纳。建中年间(公元780-783 年)帛价不断下跌,完税的钱数虽然未变,而百姓的实际负担已经大为增加,正如陆贽所说:"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②。由于帛价下跌,人民负担凭空增加了一倍。政府除了折征布帛以外,还征折其他物品,"临时折征杂物,每岁色目颇殊。唯计求得之利宜,糜论供办之难易;所征非所业,所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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