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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史_第99节(2/3)

隋唐五代史  | 作者:史仲文/胡晓林|  2026-01-14 21:52:56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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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之以敬;敬之弊鬼,周人承之以文;文之弊僿,求僿莫若以忠。""夏之忠道,当变而致焉。"所以孔子作《春秋》,乃"以权辅正,以诚断礼,正以忠道,原情为本"①。其用意是很明白的,周的礼乐法度(文)过于繁琐(僿),多流于形式,徒具虚文。例行公事的人,并不一定具备忠心和诚意。因此,应当摒弃形式,提倡内心的忠诚,即所谓"以诚断礼,正以忠道,原情为本",这才是行为的最高准则。所谓"立忠为教",即要树立"忠道"以行教化;"原情为本",是说"忠道"本原于人的情性,要从根本上做起。

  啖助、赵匡在以《春秋》大义为唐代立法时,取舍三传尤其注重"立忠为教"的"教"字,提出:其辞理害教,并繁碎委巷之谈,调戏浮侈之言及寻常小事不足为训者,皆不录。。。若说事迹,虽与经相符而无益于教者,则不取。

  反转过来,即使是"无经之传",只要有"因会盟、战伐等事而说忠臣义士,及有谠言嘉谋与经相接者",也都"略取其要"②。

  至于陆淳,为了"立忠为教",竟提出"以讳为善"的说法。经文中,僖公二十八年有"天王狩于河阳"的记叙,《左传》引孔子语批评晋侯"以臣召君,不可以训"。陆淳则说:"若原其自嫌之心,嘉其尊王之义,则晋侯请王以狩,忠亦至矣。""原情为制,以诚变礼也。"就是说,通过其心理动机("原情"),达到宣扬"尊王"和"忠"的目的。由此,他主张:"凡事不合常礼,而心可嘉者,皆以讳为善。"①为尊者讳、为贤者讳、为亲者讳,现在又多出一个"以讳为善",经学"立忠为教"的宗旨确实暴露无遗了。

  其四,考三家得失,开疑古之风。

  自汉至唐,解《春秋》经虽有兼采三传者,如郑玄、范宁等,但都是专主一家的。真正是"考三家短长"的,始于啖助。陆淳在论说了啖、赵《春② 《纂例》卷一《春秋宗旨议》。

  ③ 《纂例》卷一《赵氏损益义》。

  ① 《纂例》卷一《春秋宗旨议》。

  ② 《纂例》卷一《啖赵取舍三传义例》。

  ① 《春秋微旨》卷中。

  秋》宗旨之后,紧接着讨论的就是三传得失,大意如下:(左氏)博采诸家,叙事尤备,能令百代之下,颇见本末,因以求意,经文可知,。。故比余传,其功最高。。。叙事虽多,释意殊少,是非交错,混然难证。

  (公羊、谷梁)大指亦是子夏所传,故二传传经,密于左氏。。。初亦口授,后人据其大义,散配经文,故多乖谬,失其纲统。

  谷梁意深,公羊辞辨,。。②这一比较、对照,相对来讲是客观的。从记事的角度看,啖助认为《左传》博采而驳其混杂;就解经的角度而言,他肯定公、谷二传之密而指其乖谬;以公、谷相比较,则谷梁意深。这种既有肯定又有否定的分析,不失为一种有影响的见解。加之所举的不少有力例证,迄今仍不能完全否定,更增加了其说"绝出诸家"的份量。

  三传有得有失,也即有可取之处,又有不可尽信之处。其不可尽信之处,便成为疑古的根据。在回答"司马迁、刘歆与左丘明年代相近,固当知之,今以远驳近,可乎"的提问时,赵匡这样回答道:夫求事实当推理例,岂可独以远近为限!①这既是向唯古训是尊的传统的一种挑战,又是对唐初将传注法定化的一种蔑视!"所谓求事实当推理例",即在占有材料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发挥主体意识来认识事物。后代人的认识水平和思维方法,一般说是超过前代人的,占有材料大致相当,怎么可以用古人的认识来限制今人呢?赵匡的这一说法,似可谓古代认识历史的一种"主体意识论"。应当指出,赵匡的这种"主体意识"的核心,是"理"和由"理"所决定的"例"。关于这个"理"字,后面再叙。

  以上述认识为基础,赵匡更提出一些惊世骇俗之说。一是《左传》非亲受经于孔子的"左丘明"所传,而是出于孔氏之后的门人。其引孔子自比,率前世人老彭、伯夷等,并非同时代人。尤其是《论语·公冶长》有"丘明耻之,丘亦耻之"的话,所以"丘明者盖夫子以前贤人,如史佚、迟任之流,见称于当时耳"②。自西汉以来,今文经学非议左氏,只在左氏不传经上,也未疑其作者。自赵匡此论始,《左传》的作者为何人,竟成了经学、史学研究中的重大争论问题。二是对于《春秋》的"例"所表现的怀疑态度。《春秋》的"例",即其表示微言大义的条例,历来被奉为研究的圭皋。其中,影响最大的要数杜预释《左传》之"例"了。杜预称:"凡例,皆周公之旧典、礼经。"其"例"有云:"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赵匡驳道:"然则,周公先设弑君之义乎?"其"例"又有:"大用师曰灭,弗地曰入。"赵匡反问:"又周公先设相灭之义乎?"①周公时的"旧典",怎么可能为后来春秋时期的"弑君"、大国吞灭小国事先规定出"义例"?这可以说是赵匡"求事实当推理例"的最有力的例证。

  有疑则有辨,啖、赵的大胆怀疑精神,对中唐以下的疑古辨伪,显然开了一个好头。但他们对三传也不是一笔抹煞,陆淳曾经明确说过:② 《纂例》卷一《三传得失议》。

  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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