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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唐代中央六学在考试方面有一定的规定,考试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旬考。 学生在学期间,每月十日举行一次考试,由各学校的主讲教师主持。考核学生在旬日所习功课,分诵读和讲解两部分,背诵一千字,讲解两千字。每背诵一千字内试验一帖,帖三字。每讲解两千字内问大义三条。成绩评定为二等,答对试题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及格,以下者为不及格。
月考。唐宪宗元和元年(公元806 年)国子祭酒冯伉奏:"其礼部所补学生,到日亦请准格帖式,然后给厨。后每月一度试,经年等第不进者停厨。鎯旨从之。"所以元和以后,又实行"月考",但这时"旬考"可能已经废止。
"年考"于年终举行,就一年所学课程,口问大义十条,通八条为上等,六条为中等,五条为下等(不及格)。律学生在学六年,其他诸生在学九年,岁试三次列入下等,不堪贡举者,罢归。毕业考,于应修学程期满成绩及格时举行,由国子祭酒监考。诸学生通"二经","俊士"通三经,已及第而仍愿留学的"四门学生"补"太学生","太学生"补"国子生"。必须指出,这种升格仅表示地位的提高而已,并非表示学业的递进,因为四门学、太学与国子学的学业程度并没有明显的差异。学生成绩优秀的,由监司简就,取其中成绩最佳的二三百人举送"尚书省"和"乡贡"同受"礼部"考试。教学形式及方法 唐代各级各类学校一般均采用集中讲授的上大课形式。教学方法大致有讲论、问难、诵读和读书指导四种方式。讲论分为制讲和常讲。制讲是在皇帝或皇太子视学、春秋释奠孔夫子庙以及皇太子齿胄学时举行。《通典》卷一一七《礼典》载:皇帝或皇太子视学,文武百官皆随从,国子监教师要开论讲。凡登堂讲论者,大都为当时名儒。这种讲论,旨在宏扬儒学,是国家礼仪制度的一项重要仪典。因此,讲论者只能泛泛而谈经典大义,并不像日常授课时那样逐章逐句地阐述其微言大义。
常讲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日常课程的讲授,它不同于制讲的宏盛,而是以知识的传授和详微细致地阐发精义为目的,旨在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各门课程所规定的内容。各学校的教师都有自己独特的教学方法。
汉儒讲学,只限在经典的考据与经文的解释上,故后世称之为考据学家。这种讲学方法,尽管有精密搜求实事求是的精神,但不免流于繁琐,把经文弄得支离破碎,只在断简残篇中讨生活,无益于独立思考和学术思想的发展。尤其汉代经学讲授中,特别注重遵守师法和家法。这是汉代为确保师师相传的经说不至"走样",以保证政治思想的高度统一而采取的措施。所谓师法,是指传经时以汉初立为博士的经师的经说为准绳,例如《公羊春秋》就以董仲舒所传的经说为"师法"。后来,大师的弟子们在传经时又有所发展,形成一家之言,这就叫"家法",后汉就有"颜氏公羊"与"严氏公羊"两大家。师法与家法的根本要求是在讲经时要有根有据,不能凭己意发挥。这种方法直到唐初,仍然是儒家说经的正统方法,孔颖达撰《五经正义》仍守此法。在这种师法和家法森严的情况下,不仅对于经学讲义要绝对服从,甚至寻句不知贯通,这种"修家法"、"依章句"的讲学方法,其弊在于只有模仿,没有创造。所以,两汉四百年间,儒家学术思想没有什么新的发展。唐代一些学者却冲破了这种森严的"师法"与"家法"的樊篱。据文献记载,唐代经科学校许多博士,既学识广博,又善于讲解,而且在讲学过程中敢于发挥自己独立的见解,并不照本宣科。如陆德明讲经"随端立义,众皆为之屈"。又如博士徐文远讲经"多立新义,对先儒异论,皆定其是非,然后诘驳诸家,不出己意,博而且辩,听者忘倦"等等。当时的教学方法,有讲有读,读即自学,学生自己阅读钻研经文,背诵经文与注疏。在自学过程中,同学间亦相互讨论,辩明经文。就时间比例说,自学占的时间比较多。这种重视自学,虽然是和当时学额多,教师人数少的情况有关,但它对于培养学生独立学习和钻研的能力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学生行为的管理 唐代学制规定有田假和授衣假,学生于假期可归家省亲,但必须按时返校。凡开学满三十天而未报到者,或因请事假超过一百天者,以及因直系亲属有病而请假侍候满二百天者,皆予以除名,令其退学。在校期间,学生不得无故喧哗,更不许打架斗殴、悖慢师长。《唐会要》卷六六《国子监》载:"无故喧哗者,仰馆子与业长,通伏领过,知馆博士则准监司条流处分。其中事有过误,众可容恕,监司自议科决。自有悖慢师长,强暴斗打,请牒府县锢身,递送乡贯"。
唐代还通过法律,加强了学校生徒的行为管理与控制。唐代统治者在采取用儒家思想教化的同时,还注重用法律手段威逼生徒就范。中央官学的生徒绝大多数来自品级极高的勋官名卿家庭,他们中许多人无视学校教官的教诲,对此,唐代法典中规定,如果生徒的行为逾越规范,则绳之以法。因国子监实行公膳制度,不少被开除的生徒改名入监,以图免费进餐。国子监又规定,一发现此类生徒,立即"请送法司,准式科处"。如果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