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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史_第203节

隋唐五代史  | 作者:史仲文/胡晓林|  2026-01-14 21:52:56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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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及研究成果汇列如下:《周易》:《周易正义》十四卷,孔颖达撰。《周易文句义疏》廿四卷,陆德明撰。《周易文外大义》二卷,陆德明撰。《周易新注本义》十四卷,薛仁贵撰。《周易大衍论》三卷,唐玄宗御撰。《周易注》十卷,王玄度撰。《周易开题论序疏》十卷,梁蕃撰。《周易文句义疏》廿卷、《周易释序义》三卷,梁蕃撰。

  《尚书》:《尚书纠缪》十卷,王玄感撰。《尚书正义》廿卷,孔颖达撰。《尚书义疏》廿卷,刘燎撰。《尚书注》,王玄度撰。

  《毛诗》:《毛诗正义》卅卷,孔颖达撰。《毛诗纂义》十卷,许叔牙撰。《毛诗注》,王玄度撰。

  《周礼》:《周礼义决》三卷,王玄度撰。《三礼要记》卅卷,韦叔夏撰。《三礼图》十二卷,张谥撰。

  《礼记》、《春秋》:《礼记正义》七十卷,孔颖达撰。《礼记绳衍》卅卷,王玄度撰。《春秋振滞》廿卷,王玄感撰。《三传异同》三卷,冯伉撰。《春秋三传总例》廿卷,韦表微撰。《春秋正义》卅卷,孔颖达撰。《春秋公羊违义》三卷,刘晏撰,刘晏注。《左传义疏》六十卷,徐文远撰。《孝经》:《孝经注》一卷,玄宗御撰。《孝经疏》三卷,元行冲撰。

  《孝经注》,王玄感撰。

  其他教材:《史记注》,王玄感撰。《汉书注》,王玄感撰。《文选注》十卷,李善撰。

  《大唐六典》规定,《论语》也是唐代学生学习的教材。敦煌遗书中有许多关于《论语》的教材。台湾《敦煌丛刊初集》2《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斯坦历劫经录》3745《论语》残卷末记:"咸通三年。。学生张文■书。"又同集《斯坦因劫经录》2716《论语》残卷末题:"大中九年(公元855 年)三月廿二日斈生俞再晟写记。咸通五年(公元864 年)四月十二日童子俞文进书。""斈"是"学"字的俗字,《宋景文笔记》中卷记:"后魏,北齐时,里俗作伪字最多,如巧言为辩,文子为学之比,隋有抑■,以巩易巧矣"。日本那波利贞博士考证,从北魏起,敦煌地区便有造字的习惯,张文■(辩)、俞再晟等都是沙州州学的学生。因而可以肯定,《论语》不仅是中央经学,而且也是地方州县经学的教材。

  此外,唐代还有两项对儒经的音训,解释工作,有助于学生的学习,也影响以后的教学。

  一是张参撰《五经文字》。张参在《五经文字序》中说:"今制,国子监置学书博士,立《说文》、石经、《字林》之学,举其文人,岁登卜之,亦古之小学也。自顷考功,礼部课试贡举,务于取人之急,许以所习为通,人苟趋便,不求当否。字失六书,犹为壹事,《五经》本文,荡而无守。"由于这种情况,张参命孝廉生颜传经收集疑文互体,受法师儒,以为定例,凡一百六十部,三千二百三十五字,分为三卷。他编订这本书的根据,如他所说:"《说文》体包古今,先得六书之要。有不备者,求之《字林》。其或古体难明,众情惊懵者,则以石经之佘比例为助。石经湮没,所存者寡,通以经典及《释文》相承隶省,引而伸之,不敢专也。"(钱穆《国学概论》上《登科记考》卷十一)这本书开始写在太学孔庙墙壁上,太和间改用木版,后又改为石刻。北周时雕印成书。这本书对《五经》文字的源流和正音,做了考订统一的工作,对学生学习《五经》有帮助。

  二是啖助、陆淳等人倾向于弃传求经的学风。啖助撰《春秋统例》和《春秋集传》,认为《左传》叙事虽多,解义多谬,其书乃出于孔氏门人,非左丘明所著,也非一个人所为。《公》、《榖》空言说经,啖助反谓《左传》"不如《公》、《榖》之于经为密"。陆淳收集啖助所著书。为《春秋集注纂例》。他们师生不为旧说所拘,连三传也任意驳诘,更不要说照注义推演的《正义》。《新唐书》的作者说啖助"不本所承,自用名学,凭私肊决","徒今后生穿凿诡辩,诟前人,舍成说,而自为纷纷,助所阶已。"(《新唐书·儒学列传》下、《登科记考》卷十一)他们不顾经学家法和朝廷功令,独抒己见,虽不合汉学规矩,却为宋学开风气之先。汉学体系由此渐转入宋学体系。这对以后宋代的教育发生了很大的影响。

  另外,唐文宗时,郑覃判国子祭酒,曾以经籍刓谬。博士陋浅不能正,建言:"愿与钜学鸿生共力雠刊,准汉旧事,镂太学,示万世法"(《新唐书·郑覃传》)。从之,于是将十二部经书,刻在一百一十四块碑石上,共六十五万多字,名曰"开成石经",也是被广泛使用的可信教材。

  (2)专业教材(不包括实科学校教材)主要是律学、书学和崇玄学律学,《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成熟的法典,也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汉代引《春秋》经义断狱,到了魏晋时代逐渐把儒家的礼引入法律。经过隋朝到唐初,儒家的礼成为国家立法的重要思想原则。用法强制推行儒家伦理学说,又以儒家伦理学说来保证法制的施行,是唐代法律的重要特征。法与礼的紧密结合,广泛加强了唐代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唐王朝很重视法的教育,设立了律学,并设明法科考试。在律学中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律、令、格、式是法制文书的主体,范围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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