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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武力驱逐趸船的能力,且道光帝谕旨中所提办法是由行商“转谕该国坐地商人”勒令趸船“尽行回国”,于是,邓廷桢除让行商转谕外国商人外,另数次传谕义律,让趸船开行,最后一次还限期一个月。但外国鸦片商人对此根本不理,义律又称未入口报关之船不在他的管辖范围内,并将此事与他的建立官方直接公文往来的努力搅在一起。[57]结果,此事还是不了了之。
林则徐禁烟之初,仍未将矛头直接对准外国鸦片商人,而是拿为他们作保的行商开刀。1839年3月22日,当他得知已被清政府明令驱逐的大鸦片商颠地在广州商馆鼓动拒交鸦片时,才下令传讯颠地。然而,执行命令的南海、番禺两县官并未派兵,而是派行商去请他。颠地拒不从命,反过来要求林则徐出具盖印的文书,保证他能在24小时之内返回。3月23日,两位行商身带锁链,去商馆声泪俱下地乞求颠地从命,否则自己将会被杀头。颠地仍不答应。最后由商馆里的外国商人讨论后,另派4名外商向广东地方官员解释颠地未到的原因。威严无比的饬令,变成声泪交加的乞求。整个行动让今人看起来如同一场拙劣的滑稽戏。
于此我们又可以看到当时中英关系的另一个方面。当尊严的“天朝”屡屡拒绝与“蛮夷”平等相交之时,桀骜不驯的外国商人也确实像“蛮夷”那样,无视“天朝”的法令。在这些人的眼中,“天朝”的威严只不过是挂在空中飘荡的幌子,一切法令规则的关节在于陋规和贿赂的数额,行商也罢,官员也罢,反过来倒成了barbarians(蛮夷)。远在京师的道光帝绝不会想到,堂堂“天朝”对外体制,在这些贪婪的行商、枉法的官吏的操作下,竟会变得如此荒唐和卑下,俨俨“天朝”的“防夷章程”,竟会成了挂羊头卖狗肉的铺子。
3月24日,林则徐听到并不属实的义律帮助颠地逃跑的消息,忍无可忍,才下令断绝通商,封锁商馆。这是否过激呢?那就要看以什么标准来衡量了。
先看看断绝通商。绪论中已经谈到,在清王朝的观念中,通商是怀柔远人的手段,是给予“蛮夷”的恩惠,而对于“蛮夷”的不恭不敬,最直接的对策就是取消这种恩惠。这里还要说明的是,在清朝官员(包括林则徐)的心目中,中国的物产已经使这些外商们获利三倍,而中国的茶叶、大黄又是“蛮夷”们须臾不可缺的宝物,否则这些嗜食肉类的“蛮夷”将消化不良,统统毙命。因此,断绝通商不仅是绝了他们的利,而且还要他们的命。这种不用兵刃而是断绝贸易的制敌方式,大体与今天流行的经济制裁类似,被清朝官员视作镇慑远人的法宝。自18世纪以来,一用再用,百试不爽。在林则徐之前,最近的两次是1834年律劳卑来华和1838年因义士鸦片案。[58]
林则徐在京请训期间,肯定与道光帝讨论过断绝通商一事,尽管他们的注意力没有放在英国的反应上面,而只是看到断绝通商后引起的粤海关税收的减少。[59]如此看来,按照清朝的标准,断绝通商本是广东大吏权限范围之内的事,林则徐又事先请过旨,绝无过激的问题。即使按照今天的国际标准来看,对于不执行本国法令的外国实行经济制裁,也不会成为什么过激的问题。
再看看遭至非议最多的封锁商馆。按照清朝的法律,贩卖鸦片是充军、流放的罪行;按照清朝的司法实践,对嫌疑犯无需取证即可拘捕;又按照清朝的法律,“化外人”犯罪同例。因此,林则徐完全可以将商馆里的外国人统统抓起来,审讯定罪;当时未获得治外法权的英国对此绝无任何干涉的理由。但是,林则徐并没有这么做,一开始只是宣布不得离境,封锁商馆的47天内,也只断绝了4天的供应(商馆内此时绝无食品匮乏之虞)、19天的仆役服务,实际上与软禁也差不多。而当缴烟事项的进行之中,也就是说,清政府已经取得这些鸦片贩子的实际罪证之时,林则徐却把大多数罪犯释放了。当缴烟工作结束时,林则徐又仅仅将16名罪行最为严重的贩烟犯驱逐出境。而就在这16名贩烟犯离境后的第18天,清政府又颁布了新的禁烟法令39条,其中规定:“兴贩鸦片烟膏烟土发卖图利数至五百两,或虽不及五百两而兴贩多次者,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即指从犯)发极边烟瘴充军。”[60]由此,从清朝的法律来看,林则徐的方法不但不过激,简直是宽大无边了。[61]
要说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外国商人统统关了禁闭,正是因为当时来华外国商人大多都从事鸦片走私,而英国商人中,似无清白者。林则徐自己似乎也感到了其中的不妥,在给外国商人的谕令中称提到要“奖赏”、“保护”“不卖鸦片之良夷”。[62]不管后来实施情况怎样,在林则徐心目中,似乎还是有一条政策界限。
当然,林则徐在此举之中也有失误之处:一、不应当把英国政府的代表也关起来;[63]二、当个别美国商人和荷兰领事分别申诉本人或本国商人并未从事鸦片交易时,没有及时甄别而区别对待;[64]三、对外国商人提出的两项要求的后一项“具结”,“人即正法”一语,此时在清朝法律之中尚无必要的根据。
对于第三项,林则徐后来也有所觉察。当外国人开始缴烟时,他便予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