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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按计划离开广州。11日和12日,他与义律在虎门蛇头湾举行第二次会谈。
关于此次会谈,义律的报告称,“两人长达12小时的讨论的结果,成功地拟成了全部条文”,但琦善没有签署这个条约,要求展期10天。[160]看来,琦善在英军压力下已经不敢公开抵制,只是耍了个滑头,到了关键时刻没有签字溜了回来。琦善对这次会谈也有报告,但已经全是谎言了。他奏称前往虎门是为了查勘该处的防务,适遇义律求见,为“缓兵之计”而与之会谈。他还奏称,会谈完全围绕香港问题,他批责了英方强占香港的行径,再次声明,只是“寄寓一所,并非全岛”。[161]
此后,琦善如同前面所叙的伊里布,全靠谎言来维持日子。2月13日,琦善从虎门回到广州,收到了两份重要的文件:一是道光帝于1月30日的谕旨,授奕山为靖逆将军,隆文、杨芳为参赞大臣,并从各地调集大军前往广东“剿夷”。[162]二是义律根据蛇头湾会谈拟就的条约草案——《善定事宜》,并在照会中要求早日会晤,共同签署。[163]同一天内受到两方猛击,琦善已无路可走。2月14日奏折中,他称会见义律是“缓兵之计”,实际上是“缓”道光帝“之计”;他又称会谈围绕香港问题,很可能是风闻同僚广东巡抚怡良乘他不在广州,于2月11日出奏弹劾他“私许香港”。[164]
由上可见,最晚从1月20日起,琦善一直对抗道光帝的谕令,拒不攻“剿”,坚持用和谈来解决争端。而到了此时,新的将军、参赞即将到来,换马已成事实,他被黜只是时间问题,也不得不改弦更张,准备武装抵抗。为此,他还在2月14日奏折中向道光帝保证:“此后该夷再来投文,自应遵旨拒绝。”
后来的事实表明,琦善对和谈还不死心。1841年2月16日,义律照会琦善,称英军已撤离舟山,要求于2月20日前在他的《善定事宜》上签字,否则“仍复相战”。[165]琦善经受不住此等恫吓,立即忘记了自己的保证,于2月18日复照义律,真的行使起“缓兵之计”:“日来抱恙甚重,心神恍惚,一俟痊可,即行办理。”[166]
2月19日,琦善派他的交涉专使鲍鹏去送这份“缓兵”的照会,怕义律不会善罢甘休,便另撰一文件,再次做出让步:从原先的“只许香港一隅”,扩大为“许他全岛”。他嘱咐鲍鹏:“看光景恭顺则付,倘有反复,不要给他。”第二天,鲍鹏还是带回了这份文件,因为,据这位当过买办、贩过鸦片、被地方官指名捉拿、甚至民间传说是大鸦片商颠地的幸童、而被琦善加以八品顶戴的信使的观察,“光景不好”。[167]
就历史的结论而言,即使琦善和义律达成了协议,也绝不会被两国政府批准。但作为历史的考察而言,分析一下两人各自提出的最后价码,也不是没有意义的,这可以使人们清楚地看到他们的思想。
琦善对英方是不停地还价,其最高还价是1841年1月31日向义律提交的《酌定章程》,该条约仅有4条,内容为:
一、准许英人在广东通商,准许英人在香港地方一处寄居。
二、此后英人来广东贸易,悉按旧例办理。
三、英船夹带鸦片和违禁品、或漏税走私者,货即没官,人即治罪。
四、英人今后对此处理不得有异议。[168]
由于琦善打算用私下解决的方法处理被焚鸦片的赔款,条约内对此事没有涉及。从琦善所拟的条约内容来看,除给予香港地方一处寄寓外,并没有其他违旨条款,反而明确重申了以往的旧例。在当时条件下,面对凶恶的敌手,可以认定琦善已经尽其最大可能维护中国利益了。
义律最后的出价,是1841年2月13日送交琦善的《善定事宜》,该条约共有7条,内容为:
一、英人前往广州贸易,按旧例领取牌照,准许自由出入。中国政府保证其生命财产安全。查无违禁品的英船主,无须具结。
二、两国官员公文平等往来。商人业务由商人自办,并按旧例向中国官宪具文。
三、中国皇帝批准将香港一岛给予英国国主,并准许中国船只去香港通商。
四、在华英人犯罪,由英、中两国官员共同审理,在香港服刑。在香港的中国人犯罪,引渡给中国,由中、英两国官员共同审理。
五、英船按旧例驶入黄埔。英商交纳行商费用以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初一日(1841年1月23日)为准,不得再增。两国通商章程、税率等项,由中国行商3人和英国商人3人共同讨论拟定,由广东官府批准实施。中国行商3年内还清欠款,3年内取消行商制度。
六、今后英商携带违禁品入境,货物没收,人犯或由中国驱逐,或交英方处理。
七、条约由英全权代表和清钦差大臣盖印,然后由英国政府批准,再由清朝钦命大学士盖印。[169]
由于义律也同意私下处理鸦片赔款,条约对此没有涉及。
义律所拟的《善定事宜》与《巴麦尊致中国宰相书》的要求相比,减少了赔偿军费一项,与巴麦尊拟定《条约草案》相比,减少了增开通商口岸、英国在通商口岸派驻官员、赔偿军费、赔款付清前占据舟山、未付赔款计息诸项;相应地增加了领事裁判权、另订通商章程、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