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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他占据主导地位,也没怎么觉得洋人如何如何。
先是跟洋人军火贩子购买军火,白花花的银子在他手中,加上见识方面也不差,洋人很难以次充好耍什么手段,为了能够顺利拿到后续余款那些军火贩子一个个老实得很。
之后便是与上海租界之间的龌龊,占据主动权的依旧还是他所在的两江总督衙门。所以认真来说,他真没怎么在洋人手上吃过什么大亏。
可是朝廷与列强签订的那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又不是假的,当然从条约中也很难发现不对劲的地方,一切都得电灯条约实施以后慢慢从中发现端倪。
领事裁判权就是吴可手下分析小组研究出的一项成果,从这中间发现列强损失大清主权的一系列手段,要是以后撞上了自己如何自处等等等等。
从收集的大量相关资料中发现,列强对大清主权的侵犯是一步步逐渐深入,从洋人弄出的观审制度中便可见一斑。
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清领事裁判权之后,所确立的强行干预大清司法审判的制度,是指在混合案件中原告方的官员可以到被告一方的法庭以陪审员的身份列席旁听,并参与案件的审理。
若原告为外国人,被告是清人,那么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有权至朝廷所在地方官府衙门“观审”,朝廷的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
若观审之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满意之处,他有权“添传证见、查讯、驳讯案中作证之人、再行传讯”。
而观审制度在大清的实现也有一个过程,1844年7月3日签订的清美《望厦条约》在处理涉及美国人与清人,因民事关系发生争端且不能调节结案的问题上,有“经两国官员查明事实之后,公议察夺”的内容。
之后所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也有所规定,这应是观审制度的发展了。
条约中明确指中:“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需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会同审断”不只是停留在“公议”的阶段而是对此有了突破进入了“审”的里程。
更有甚者,列强见朝廷软弱好欺,在谈判中所提条件一次比一次严苛,还有条约规定:至中国各口审断交涉案件,只能视被告者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
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承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庶保各无向偶,各按本国法律审断。
还有条约规定:倘遇有中国人与美国人因事相争,两国官员应行审定,中国与美国允,此等案件被告系何国之人,即归其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