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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史_第47节(3/3)

隋唐五代史  | 作者:史仲文/胡晓林|  2026-01-14 21:52:56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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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新唐书·李杰传》。

  ⑤ 《新唐书·食货志三》。

  ① 参见《旧唐书·韦坚传》。

  五、唐中叶均田制的破坏和两税法的实行(一)均田制的破坏和地主庄园经济的发展1。均田制的破坏唐朝前期实行的均田制,到唐代中叶,遭到彻底破坏。

  唐均田制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是土地兼并的日益激烈,大土地私有制的迅速膨胀,打破了均田制的原有格局。

  唐中期实行的均田制,与前期相比,虽然是最为完备的,但是它却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甚至连口分田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买卖,这就给土地兼并的发展,大土地私有制的发达,开了方便的途径。同时各级贵族、官僚、地主受得大量永业田,使他们拥有的私有土地数量远远超过一般农民,这也助长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这样,均田制的实行,不仅不能根本抑制土地兼并,而且在客观上扶植了封建地主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随着唐朝前期社会经济的兴旺发达,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商品经济得到空前的繁荣,日益打破自然经济的闭塞状态,促使土地日益私有化和商品化,导致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的迅速加剧,对均田制造成了强有力的冲击。唐朝政府虽然多次下诏禁止土地买卖,但均未奏效。在土地兼并的过程中,贵族、官僚、地主和富商成为兼并的主导力量。《册府元龟·田制》说:"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田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受及口分永业,违法买卖,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他们通过"借荒"、"置牧"、"包佃"等办法,既将封建国家的公田攫为己有,更将农民的耕地吞并过来。另外,由于寺院经济的发达,僧侣地主也是兼并土地,破坏均田制的一支重要力量。唐初时寺院已经是"驱策田产,积聚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①,来掠夺农民。武则天统治时期,寺院经济更加发展,"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②。及至唐代宗时,"凡京畿之丰田美利,多归寺观,吏不能制"③。寺院占田逾限,显然也破坏了均田制。在贵族、官僚、地主、富商以及寺院僧侣地主大肆兼并土地的同时,农民则成为土地兼并的主要对象,他们日益陷入失去土地、贫困和破产的境地。因此土地兼并的日益激烈,从根本上打破了均田制原有的格局。

  其次,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人口的迅速增殖,使封建国家掌握的公田越来越少,日益枯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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