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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部尚书、户部尚书、吏部尚书,仅仅在刑部没有任职的经历。
1838年,耆英由热河都统调盛京将军。不久,鸦片战争爆发,他在加强海防方面也颇卖力气,没有丝毫主和的气味。1842年2月24日,道光帝调其为广州将军。当他交代一切,依例于3月28日进京请训时,正恰道光帝收到刘韵珂的“十可虑”奏折。我们不知道道光帝派他去广州的真实用意,但可以看出,他的到京日期,改变了他后半生的命运。
作为满人,作为皇亲,耆英比起那些中过进士,入过翰林的正途官员,少一些儒教的气味。这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中,无可争辩地是一大缺陷。或许也就是这种缺陷,使之在思考问题时也少一些性理名教的色彩,更具直接性和功利性。至浙江几天后,他便看穿战败的必然,不计“夷夏”之大义,一心欲与“逆夷”讲和。这与同为皇亲贵族的伊里布、琦善相一致。
在前一章中,我们可以看出,耆英对道光帝主“剿”的一系列谕旨不太放在心上,暗中保持与英方的联络,举止一如广东谈判期间的琦善。但他不像琦善那样直接,那么直率。大约他身边精明的伊里布也给他出了不少主意。而到了最后,与琦、伊不同,他的一切行动都得到批准,这主要是形势使然,同时也让人领略到他在政治操作上的技巧。
就南京条约内容而言,耆英是违旨的。这从前引道光帝对条约的一系列谕旨中可以认定。1842年8月29日当耆英签约时,收到的仅是8月22日的谕旨。尽管他也派黄恩彤等人对英方交涉,要求不开放福州,但遭拒绝后便不再动作。至于谕旨中规定的各通商口岸不准“久住”、行商制度“毋庸更改”等项,他干脆就没有向英方提出。然而,若作为享有“便宜行事”权限的钦差大臣,耆英签约的行为似又并不违旨,因为从经典、律条、祖制中,都找不到对“便宜行事”四字的界定。
就历史的现实而言,南京条约虽是一项苛刻的不平等条件,但作为签订人的耆英并无罪责可言。城下之盟,别无选择。作为战败国,再苛刻的条件也不能不接受。
没有胜利希望的战争,越早结束越为有利!
但是,条约签订之后,两江总督衙署内的气氛并没有因此而缓和。耆英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如何向道光帝交账(他还没有收到道光帝批准签约的谕旨),二是条约签订后的中外格局当如何办理。没有理由认为他对条约内容是满意的,他也像刘韵珂、道光帝一样,正在思索下一步的种种问题。道光帝的谕旨中还有一段劝激的话:
是耆英、伊里布自诒伊戚,不惟无以对朕,更何颜以对天下。[13]
其实,即便道光帝不说,他也完全明白自己的身份,其荣辱福祸系于“天朝”。很可能经历了再三的思量,他决计继续与英方交涉,对条约已经规定的内容和尚未明确的事项进行补救。
1842年9月1日,即南京条约签订后的第三天,当耆英焚香拜折向道光帝奏明签约情况的同时,另一道致璞鼎查的照会也送出了两江总督衙署的大门。也就是,在他未收到道光帝命其继续交涉的谕令、未收到刘韵珂对条约内容充分忧虑的信函之时,便主动行动了。
杭州、北京和南京完全想到一起去了。
我在前面详细摘录了刘韵珂的信函,具体排列了道光帝的谕旨,在此还将更加详细具体地引用耆英给璞鼎查的照会。因为,在这些文件中,潜藏着不亚于清朝在战争中军事失败的外交失败。耆英的照会尤为严重。它是我所见到的中国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
耆英的照会分正文和附单。正文提出了交涉的理言:
兹蒙大皇帝解嫌释惑,恩准照旧通商,于广州一处之外,又给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处,俾得广为贸易,实属体恤有加。贵公使所议和约各条,又经本大臣等再三奏恳,仰荷允行……惟贵国所定条款,期于永久遵行;而中国亦有盟言,必须预为要约。盖事定其初,后来可免反复。言归于好,无话不可商量。
这段话的意思是,英方提出的条件,清方已答应了,为使条约能“永久遵行”,清方也有“盟言”,须与英方预先约定。言词中不无希望英方“知恩图报”的意味。看来,耆英对国际条约的意义似乎不太清楚,刚刚签字又提交涉。而“盟言”一语,又让人回想到古代“戢兵会盟”之形式。
照会所附清单中,提出了十二项交涉内容:
一、通商五口中,除广州已给英人香港居住外,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应在港口建“会馆”,英船来港贸易时供英人居住,贸易结束后,英人应“回船归国”,“不必常年在会馆居住”。
[释评] 此项交涉可见于道光帝8月18日和22日的谕旨。耆英想按照先前的广州模式来处理其他口岸英人居住权问题。文中的“会馆”即为商馆。按广州以往的做法,来华外国人只能在商馆区活动,贸易结束或冬季停止贸易时应回船归国或前往澳门居住。但是,耆英提出的方法,直接违反了南京条约第二款:
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通商贸易无碍。
我不知道耆英是没有弄清楚英方拟定的这一条款的含义,还是据道光帝谕旨要求修改了条约的内容。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