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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今人,完全有理由指责耆英,埋怨他不应有如此拙劣的外交,但问题仅仅出在耆英一人身上?与此同时,北京的道光帝不是正式谕令、杭州的刘韵珂又在暗谕他去交涉?耆英的十二项交涉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但将之与刘韵珂信函中十个问题、道光帝前后谕旨中九项指令比较,能分出高下吗?
因此,我在前面不厌详细地摘录刘韵珂的信函和道光帝的谕令,不是想减轻耆英的罪责,而是为了指出,整个统治集团同病。
如果我们离开耆英的十二项交涉、刘韵珂的十个问题、道光帝的九项指令之具象,抽象地思考问题,就会发现:真正使耆英、刘韵珂、道光帝陷入困境的是南京条约有关通商关系的规定,也就是我在前面说明难以用平等或不平等界定的五口通商、废除行商、新定税则等内容。
联系后来的历史,自然会很清楚,南京条约是一座界标,使中外关系由“天朝”时代转入了条约时代。按照南京条约的文字和精神,由清初建立起来的(有些做法可追溯至更远)至道光初年已密织如网的“天朝”对外贸易的种种规定,全然被废除,具体详尽严格的“防夷章程”也不再有效。各通商口岸需要实行一种新制度。尽管南京条约在文字上,对这种制度未作详密过多的具体规定,但从精神上理解,应是当时西方社会愿接受的那种商业制度。
因此,若从当时西方人的眼光观之,南京条约已是相当具体的,若在当时任何一个西方国家中,都不会有执行中的困难。
然而,鸦片战争虽然击碎了“天朝”的威严,但“天朝”的观念却不能随之更换。即便是对战败体会最深,已从“天朝”梦幻中探出头来的耆英者流,手捧南京条约,迷迷然,感到面对着一大堆全新的难题。原先“夷人”的去处仅为一地——广州;其居住活动范围是有限的——商馆;交易的商人是指定的——行商;接触的民众是少量的——仆役(包括买办);管理的手段是间接的——经过行商……现在,这些限制统统没有了,那又怎么管理这些桀骜不驯嗜利如命的“夷人”呢?
我们若从这种思路一直追到最深处,就遇到了中西社会背景和文化观念的差别。在西方,商业活动已不再受官方的具体管制,商人只需遵从法律即可;而从保甲编氓层层至宝塔尖大皇帝的中国传统社会,每一个人都在官府治理的网络之中,很难想象脱离这种治理之民。国家设官治民。既然中国官府无法治理这些英人,把他们交由英国官府来治理也不失为一种办法。耆英放弃对英人的审判权,在这种思路上几乎是顺理成章的,尽管这种思路本身应别作评价。
因此,由英方按西
